经我会核查,金帝股份高管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后,在上市首日由资管计划通过转融通业务将股票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证券金融公司转融券给13家证券公司,124名投资者(包括35名个人投资者、89家私募基金)依规从13家证券公司融券卖出。根据目前核查情况,上述融券业务符合当前监管规定,未发现相关主体绕道减持、合谋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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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通后股票的所有权还是在原来的人手里,只是借给其他人融券做空了,是一种出借股份获取利息的方式,别人融券赚了赔了和他无关,法律上的所有权没有变更。但如果两者之间有私下的分成协议就属于变相减持了。戴了套就不算强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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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通后,首发限售,不能避免大股东和战投高价发行套现!理论上,拿到券做空的人与限售的人是同一批人,即传统意义上的官商勾结到官商一体,甚至制定这个细则时,就已经构建一体化的操作流程;
新股为什么越发越高,因为对券商、原始股东、战略投资机构三方都有利。
新股发行价是由券商、原始股东、战略投资机构三方来确定的。券商肯定希望把股价定得越高越好,因为券商可以拿到更多的承销费。
原始股东也希望把股价定得越高越好。因为第一是同样的股权数可以圈到更多的钱,第二是股价高了总市值就大了,自己身价也高了。
不管对于拿股票去质押还是后续减持套现...
即,制定细则,操作,循环,得利,全流程打通;
赚得少还好,但现在搞太大了,系统要崩了;
经济观察网讯 9月19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金帝股份上市首日战略投资者出借证券有关事宜答记者问。
问:近日,金帝股份高管与核心员工参与IPO战略配售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在上市首日出借其获配证券,引发市场关注,证监会对此有何评价?
答:我会已关注到相关情况并进行了核查。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可以按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获得配售的证券。上述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改善新股上市初期流动性,抑制价格过度波动。战略投资者出借的证券到期后,将收回全部股份、仅获得出借收益,并继续作为限售股管理。
经我会核查,金帝股份高管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后,在上市首日由资管计划通过转融通业务将股票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证券金融公司转融券给13家证券公司,124名投资者(包括35名个人投资者、89家私募基金)依规从13家证券公司融券卖出。根据目前核查情况,上述融券业务符合当前监管规定,未发现相关主体绕道减持、合谋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我会对战略投资者出借证券行为严格监管,明确要求相关主体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变相减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合谋进行利益输送,一旦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针对市场反映的上市公司高管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后阶段性出借股票的规则,我会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进一步论证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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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可以,但借来的限售股也不能卖(转让)给第三方呀,只要有转让行为肯定就不能算限售股了对哦。借出去的券应该是你本身就可以卖出的券,你不能卖借出去就可以卖了,多么可笑的事,竟然可以存在,服了。这个规定谁签字谁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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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是首发限售和转融通要分开来看,两者的目的并不相同,都有其合理性。转融通后,首发限售,不能避免大股东和战投高价发行套现!
首发限售,避免大股东和战投高价发行套现,使大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绑定。
转融通,增加市场股票供给,防止流通股不足导致股票被过度炒作。
大股东或战投IPO后,在限售期内通过转融通出借股票,融券方借券卖空,这个事监管已经说了,合规,但合不合理还要看是否与规则制定的初衷一致。
新股为什么越发越高,因为对券商、原始股东、战略投资机构三方都有利。
新股发行价是由券商、原始股东、战略投资机构三方来确定的。券商肯定希望把股价定得越高越好,因为券商可以拿到更多的承销费。
原始股东也希望把股价定得越高越好。因为第一是同样的股权数可以圈到更多的钱,第二是股价高了总市值就大了,自己身价也高了。
不管对于拿股票去质押还是后续减持套现等都是好事,所以大股东肯定是希望发行价越高越好。
而战略投资机构一般是低于发行价拿到股票的,并且还有一年的限售期,所以他们本是不希望把新股的发行价定得太高的。
如果上市一破发并且一路下跌的话,那自己手里的股票就会被全部套牢,定价越高那自己亏得越多、损失越大,这不是自己给自己下套嘛?
但事情根本没有这么简单,因为这制度设计里面有一个大的漏洞,那就是战略投资机构手里的股票在上市第一天就可以转融通。
也就是说战略投资机构手里持有的股票可以把它借给券商,而券商又可以再借给客户。客户借到这部分股票后就可以卖出做空了。
将来股票跌得越多客户就赚得越多,然后客户再从低点把股票买回来还给战略投资机构。
本来战略投资机构配售的股权是要锁定一年的,如果转融通融券就相当于变相卖出了。如果战略投资机构能变相卖出,那他们也希望新股的发行定价越高越好,所以这三者的利益就达成一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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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来学习学习《证券法》第36条:第三十六条 依法发行的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你跟他讲合不合法,他跟你讲合规,还有人讲合理,卧槽,不在一个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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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07年股改那样,对减持条件做出承诺,并制定相应的达不到承诺的惩罚措施,这样相当于把股改化整为零,分散进行,从而在任意较长时间段内始终聚集着一批,形成带动市场的效应。
只有公司搞好了,达到承诺了,才能减持。达到承诺之前是名义上的全流通,达到后就成为实质的全流通,何时全流通,只在于公司何时达成。
这不正是我国股改的成功经验吗?
如今的注册制,只学了个国外股市的外壳,没有完善配套的措施,就像一座没有承重墙却越建越高的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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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限售,避免大股东和战投高价发行套现,使大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绑定。
转融通,增加市场股票供给,防止流通股不足导致股票被过度炒作。
大股东或战投IPO后,在限售期内通过转融通出借股票,融券方借券卖空,这个事监管已经说了,合规,但合不合理还要看是否与规则制定的初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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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白了,这就是规则的漏洞。xx有意识地让这些投机的利益团伙们利用“战略投资者”身份线下“合法”地获取利益筹码,通过各种手段割韭菜。其实,消除这些漏洞一点都不难,对想上市的企业实施网上全流通开市竞价流通,不管大股东、小股东都可以自由买卖,觉得价高了可以卖,低了可以买,对所有投资人一视同仁,让市场给企业定价。哪来现在这些闹心事儿!这么简单的问题,不知道上面为什么要搞那么复杂搞不懂菩提老祖特意留门等着孙悟空进来,小妖怪就别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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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个转融通的漏洞应该是人为加上去的,监管部门有权对一些制度细化,但是前提是不能违背法律的精神。而实际造成的影响是限售直接融,可以卖给自己,市场抛掉,等限售结束再走个流程,完全是低风险套利。和现有法律精神违背。我觉得后期要不就直接取消。要不,就要在上市的半年内偿还,这样其他限售股还没有解禁。同时,出借的时间点,到归还的时间点,不计入限售期。借出去多久,就要加限售多久。借出多少要公开,借券应该向开了融券的所有人供应,不能仅这家券商得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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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破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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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流通股为什么可以通过转融券变相流通,这才是问题的关键。如果规则允许,那限售有何意义!!!将不可流通的限售股转融券给相关方变为可流通的股份直接减持,融券到期后从走个形式即可(从市场买入偿还后再卖出),这么大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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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个转融通的漏洞应该是人为加上去的,监管部门有权对一些制度细化,但是前提是不能违背法律的精神。而实际造成的影响是限售直接融,可以卖给自己,市场抛掉,等限售结束再走个流程,完全是低风险套利。和现有法律精神违背。我觉得后期要不就直接取消。要不,就要在上市的半年内偿还,这样其他限售股还没有解禁。同时,出借的时间点,到归还的时间点,不计入限售期。借出去多久,就要加限售多久。这样设计有可能出现大时代中的情形,把流通股买完,这群b半年的时候从市场上1w一股也买不到股票,坐等破产
wytccg - 你说的都对,但凡多说一句算我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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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个啥,直接全流通不就完事了吗有道理,弯弯绕绕,直接不限售得了,给谁卖不是卖。
搞那么多弯弯绕绕,费了一群掮客;
感觉中国股市还真不如赌场,赌场规则简单透明。
都说股市7亏2平1赚,大A感觉 90%都是亏,赚的,就是原始股东,基金经理,券商,天赋异禀柚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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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不论是否合法,发言人答复是上述融券业务符合当前监管规定。这个是默认了是允许的,就是说是证监会认为是合规合理的。
先看看限售股的定义:限售股权指有一定时间一定条件限制出售的股票。(百度词条,不一定准确)
再看看老百姓的正常白话:限售股通俗来说就是限制售卖的股票,即不能在二级市场买卖的股票。
好了现在看看经过了转融通就可以进行买卖了。那我就问一个问题,A还是A吗?B还是B吗?也就是说按照证监会的解释,A就不是A了,B也就不是B了。所以可以上市流通了。
原来这是变魔术?怪不得又鸟变成了鸡,马户变成了驴。转融通就是这个魔术师?
就算以上都是合理的也是合规的。
那我再问一个问题。证券会的答复是有124名投资者(包括35名个人投资者、89家私募基金)依规从13家证券公司融券卖出。我作为一名小散户,能给我些新股融券否?哪怕100股?50股?10股也行啊? 千万不要说我就一个小散户资金量不达标,所以要保护你,所以不给你券!!!如果不能?凭什么这124名投资者能,如果说里面没一点猫腻我是不信的。 从前几年的实践看,能融到新股的券就等同于送钱,我不是说百分之百,但至少达百分之九十。也就说概率非常之高!
其实要查也容易是否总是这些124之类的投资者融到券,或者查下这几年能融到券投资者一共融到了几次?从频次最高的依次往下查,不是很简单吗? 想不想查?愿不愿意查?查彻底了会不会查到自己? 这是个问题!
日期:2023-09-19 来源:证监会
问:近日,金帝股份高管与核心员工参与IPO战略配售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在上市首日出借其获配证券,引发市场关注,证监会对此有何评价?
答:我会已关注到相关情况并进行了核查。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可以按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获得配售的证券。上述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改善新股上市初期流动性,抑制价格过度波动。战略投资者出借的证券到期后,将收回全部股份、仅获得出借收益,并继续作为限售股管理。
经我会核查,金帝股份高管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后,在上市首日由资管计划通过转融通业务将股票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证券金融公司转融券给13家证券公司,124名投资者(包括35名个人投资者、89家私募基金)依规从13家证券公司融券卖出。根据目前核查情况,上述融券业务符合当前监管规定,未发现相关主体绕道减持、合谋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我会对战略投资者出借证券行为严格监管,明确要求相关主体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变相减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合谋进行利益输送,一旦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针对市场反映的上市公司高管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后阶段性出借股票的规则,我会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进一步论证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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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实际造成的影响是限售直接融,可以卖给自己,市场抛掉,等限售结束再走个流程,完全是低风险套利。和现有法律精神违背。我觉得后期要不就直接取消。要不,就要在上市的半年内偿还,这样其他限售股还没有解禁。同时,出借的时间点,到归还的时间点,不计入限售期。借出去多久,就要加限售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