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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广播电视台的法治进行时披露一起案件:某公司董事长向自己的明星女友透露了内幕消息,本想“割韭菜”,却因重组失败还亏损了500万。事后双方均被刑事拘留,被带走画面也被披露。
北京广播电视台的法治进行时披露一起案件:某公司董事长向自己的明星女友透露了内幕消息,本想“割韭菜”,却因重组失败还亏损了500万。事后双方均被刑事拘留,被带走画面也被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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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律师 - 跨境证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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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正常啊,因为刑法的追诉期是法定最高刑。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内幕交易罪的法定最高刑是10年,即17年发生的内幕交易只有在27年之后才可以免于起诉。
但是有原则就有例外,如果这10年内发生了其他犯罪行为,则追诉期要从最近的一次犯罪行为日开始起算,也就是说当事人需要老老实实做个守法公民满10年,法律就认为这个人没有社会危害行了,可以不予追究。
还有一点,如果在追诉期内犯罪行为已经被公安机关发现,只是因为跑路能原因不能抓获,则追诉期失效,会终生追逃。
就当是一个法律常识小科普了。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内幕交易罪的法定最高刑是10年,即17年发生的内幕交易只有在27年之后才可以免于起诉。
但是有原则就有例外,如果这10年内发生了其他犯罪行为,则追诉期要从最近的一次犯罪行为日开始起算,也就是说当事人需要老老实实做个守法公民满10年,法律就认为这个人没有社会危害行了,可以不予追究。
还有一点,如果在追诉期内犯罪行为已经被公安机关发现,只是因为跑路能原因不能抓获,则追诉期失效,会终生追逃。
就当是一个法律常识小科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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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lule - 满招损 谦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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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我一种什么感觉呢
办案人员和新闻人员摸着下巴,案件太多了,挑哪一起案件来播呢?
案件不能大、不能小、不能太突出、也不能不吸引眼球,但也不能让小散们感觉受到了侮辱~
最好还带点娱乐性质~
办案人员和新闻人员摸着下巴,案件太多了,挑哪一起案件来播呢?
案件不能大、不能小、不能太突出、也不能不吸引眼球,但也不能让小散们感觉受到了侮辱~
最好还带点娱乐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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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
这个民间笑话看似荒诞,实则深刻反映了古代中国基层司法中的某些真实生态,其背后蕴含着三重历史逻辑与社会隐喻:
这个笑话之所以能跨越时空引发共鸣,正在于它用最朴素的方式揭示了一个永恒命题:当司法权失去制衡,公正的天平就会倾斜向权力的持有者。而民间用笑声包裹的尖锐批判,恰恰是对这种制度性缺陷最深刻的反讽——正如百姓常说的"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这种黑色幽默背后,是无数血泪教训沉淀的生存智慧。
小时候 读 民间笑话选 , 看到 一个笑话。文心一言:
老大 老二 争家产 ,县官 惊堂木 一拍 。
老大老二都打一顿,财产归县官。
小时候觉得 不可思议 。 后来才知道 不是 虚构的 。
这个民间笑话看似荒诞,实则深刻反映了古代中国基层司法中的某些真实生态,其背后蕴含着三重历史逻辑与社会隐喻:
- 司法权力的异化与"创收"逻辑
在明清时期,基层州县官被称为"亲民之官",但实际运作中,衙门往往成为"创收机构"。据《清稗类钞》记载,地方官通过"断案"巧立名目收取"规费"是公开的秘密。本案中县官"各打五十大板"的处置,实则是将民事纠纷转化为"衙门收入"——通过杖责制造"刑罚收益",再将争产转化为"无主财产"收归官有。这种操作在《吴县志》等地方志中亦有隐晦记载,称为"断案肥己"或"案没"。 - 民间智慧的黑色幽默表达
该笑话能流传民间,恰恰说明百姓对这种司法腐败的清醒认知。通过夸张的"财产归官"结局,形成对贪官的讽刺闭环——既批判了"争产者必两伤"的世俗观念,又揭露了官员"鹬蚌相争,渔翁得利"的贪婪本质。这种"以荒诞写真实"的手法,与《笑林广记》中"官贪虎猛"等笑话一脉相承,构成民间对权力异化的集体吐槽。 - 制度性漏洞的历史投影
从法律史视角看,这一现象折射出传统司法中"民事调解"与"刑事处罚"的模糊界限。清代《大清律例》规定"争产"属民事纠纷应调解,但地方官常以"教唆争讼"为由将原告被告一并处罚,既完成"调解指标"又获得罚没收入。这种制度性漏洞在《判例汇编》等史料中多有体现,形成"以刑代调"的潜规则,最终导致"争产者反失产"的荒诞结局。
这个笑话之所以能跨越时空引发共鸣,正在于它用最朴素的方式揭示了一个永恒命题:当司法权失去制衡,公正的天平就会倾斜向权力的持有者。而民间用笑声包裹的尖锐批判,恰恰是对这种制度性缺陷最深刻的反讽——正如百姓常说的"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这种黑色幽默背后,是无数血泪教训沉淀的生存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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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经济新闻》2022年1月10日就曾报道过一桩内幕交易处罚案——投资者楚轶男因听信董事长消息,豪掷4300万元买入同方股份,最终亏损512万,还被罚了40万元。
而这位“楚轶男”,正与科瑞天诚董事长郑跃文(报道中的“郑某文”)关系异常密切。公开信息显示,在2017年同方股份计划收购上海莱士(涉资近300亿)的关键时期,两人通话频繁。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郑跃文,将重组消息透露给楚轶男,她随即调动巨资入场。
具体操作堪称“疯狂”:楚轶男投入4300万元(其中部分资金来自郑跃文提供的“购房款”)设立“聚鑫弘扬11号”信托计划。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该信托买入同方股份股票
2512万元,单票持仓比例高达20.4%,远超合同约定的15%上限。此外,她还用个人账户手机下单364.9万元,几乎“押上全部身家”。
而这位“楚轶男”,正与科瑞天诚董事长郑跃文(报道中的“郑某文”)关系异常密切。公开信息显示,在2017年同方股份计划收购上海莱士(涉资近300亿)的关键时期,两人通话频繁。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郑跃文,将重组消息透露给楚轶男,她随即调动巨资入场。
具体操作堪称“疯狂”:楚轶男投入4300万元(其中部分资金来自郑跃文提供的“购房款”)设立“聚鑫弘扬11号”信托计划。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该信托买入同方股份股票
2512万元,单票持仓比例高达20.4%,远超合同约定的15%上限。此外,她还用个人账户手机下单364.9万元,几乎“押上全部身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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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ncai110
有内幕消息也没用,要亏还照样亏,
不要以为有内幕消息就能赚钱。
最后,得出的结论应该是,内幕消息其实“不重要“!
你多看新闻就知道了,基本上被查的都是亏钱的。也不知道怎么就这么精准,哈哈。很显然,是故意的,就是告诉散户:
有内幕消息也没用,要亏还照样亏,
不要以为有内幕消息就能赚钱。
最后,得出的结论应该是,内幕消息其实“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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挣钱的不查,因为惩罚太小,发出来属于鼓励内幕交易。只有查亏钱的才能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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