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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离信达证券2025年年度股东会还有15天。信达证券的异议股东大概1.47亿股,占总股本4.55%左右。如果异议股东能团结起来(只要三成的异议股东一起)在年度股东会上加一个选择权相关的议案,且不说能否通过,至少公司能听到投资者的声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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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利益关联事实:中国信达是现金选择权兑付主体之一,下修直接为其缩减巨额兑付成本
1. 根据重组官方承诺文件,中国信达是信达证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的第一资金提供方,在5亿元限额内全额出资受让异议股东股份、支付行权现金对价,是下修条款最直接的利益受益方:行权价越低,中国信达需要拿出的兑付资金就越少,单方缩减自身履约支出。
2. 一旦启动价格下修,本质是变更大股东自身的付款义务,属于重大关联交易:一边是大股东作为付款义务人,一边是上市公司审议调低付款金额,二者存在无法剥离的利害冲突,完全契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法定情形 。
二、法理第一层瑕疵:董事会无权单方决定下修行权价,调价属于股东会专属重大决策权
1. 初始17.75元/股现金选择权价格,是经股东大会+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核心交易对价,属于本次吸收合并最关键的契约条款,是全体股东达成的生效法律约定 。
2. 《公司法》《重组管理办法》明确: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价格、定价机制这类核心条款的修改,不属于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董事会仅能执行股东会已定方案,无权单方面变更股东表决敲定的兜底行权价格。草案中仅授权董事会审议下修、绕开股东大会的约定,属于越权授权,存在法律效力缺陷 。
3. 类比可转债下修监管规则:可转债转股价向下修正,必须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不能由董事会自行决定;现金选择权是异议股东法定回购权利,保障力度不应弱于可转债投资者保护标准,调价理应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
三、法理第二层瑕疵:若强行召开股东会审议下修议案,中国信达必须全程回避表决
1. 法规硬性要求: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存在关联利害关系时,关联股东必须回避,不得参与投票 。中国信达作为付款方,下修直接减少其现金支出,是本次调价的最大利益关联人,依法必须回避表决权。
2. 现实表决结果:中国信达持有信达证券绝大部分股份,一旦回避,剩余表决权仅为广大中小流通股东;中小股东是下修条款的直接受损方,大概率否决调价议案。条款刻意将调价权限下放董事会,本质是规避大股东回避规则、架空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利。
3. 监管审核逻辑:上交所、证监会在重组审核中,会重点核查“是否利用条款设计规避关联回避制度”,该瑕疵极易引发监管问询,甚至成为重组审批的实质性障碍。
四、法理第三层瑕疵:违背《公司法》异议股东回购权的立法初衷
1. 公司法设置异议股东股份请求回购权,核心是倾斜保护弱势中小投资者:股东因反对合并放弃后续股价上涨收益,换取固定退出对价,以此平衡大小股东不对等的谈判地位 。
2. 下修条款将二级市场下跌风险全部转嫁给异议散户,而兑付义务人大股东完全规避行情下行带来的资金压力,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当兑付主体就是大股东时,再赋予其间接下调付款金额的权利,彻底违背了异议股东回购制度保护弱者的底层法理。
五、法理第四层瑕疵:契约履约层面,单方修改兑付价格违背承诺效力
中国信达对外出具了不可撤销的现金兑付承诺,承诺按照股东大会确定的17.75元/股价格履约。后续通过董事会下修变相变更承诺对价,属于履约承诺的单方面变更,损害了异议股东基于公告、大股东承诺产生的合理信赖利益。
六、落地维权结论(可提交独立董事/监管机构)
1. 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下调,是变更重大资产重组核心对价、变更大股东兑付义务的重大事项,不能仅由董事会决定,必须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 股东大会表决下修议案时,资金提供方中国信达为法定关联方,必须回避全部表决权,仅由中小股东独立表决;
3. 现有方案绕过股东会、规避关联回避规则,将调价权限交由董事会的条款存在重大法律瑕疵,独立董事应当就此出具否定性专项意见,要求删除下修权限或补全股东会+关联回避的法定程序;
4. 即便行情触发下修量化条件,董事会也应主动放弃调价权利,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初始行权价格,守住契约合规底线。
对于有能力做空中金的资金,那点卷量赚的都不够挑费的。公司在意的是能不能成功,至于怎么成功,成功的成本这些都不重要。不能这么认为,能吃上肉还挑上了。公司首要目的当然是合并成功,砸盘调价引发的集体投诉以及相应的麻烦对于公司来说目前是需要规避的,所以我说公司没有砸盘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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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公司不在乎。不过我也不认为方案通过后的连续下跌是纯市场行为,在大股东锁仓,买盘枯竭的情况下。谁能融到券,做空赚钱是大概率的。。。那是不是什么权也不用在乎了,直接做T回本算了,都看不到后边的路,换股后怕是也没有好果子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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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公司不在乎。不过我也不认为方案通过后的连续下跌是纯市场行为,在大股东锁仓,买盘枯竭的情况下。谁能融到券,做空赚钱是大概率的。。。对于有能力做空中金的资金,那点卷量赚的都不够挑费的。公司在意的是能不能成功,至于怎么成功,成功的成本这些都不重要。
fengq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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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也可以去上交所官网投诉,要求改成仅是上证指数,不要证券指数。这样跌破的可能性小很多。我们是希望不要下调,但如果真的下调了就要去投诉,向上市公司表达诉求。
也可以邮件发给这三家公司,让他们审慎下调。
模板如下:
XX公司:
一、基本事实
2025 年 12 月 17 日,中金公司公告换股吸收合并信达证券、东兴证券方案,设置现金选择权 / 收购请求权及价格下调机制。
根据《换股吸收合并报告书(草案)》及合并协议,现金选择权调价触发条件之一为:“证监会资本市场服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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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打电话给12386和4008888400反应了信达证券可能下调选择权的问题。一个是下调条款让异议股东完全承担股价下行风险不合理。第二是选择的万得指数没有透明度,而且公司也没有公开计数进度条,损害知情权。对,也可以去上交所官网投诉,要求改成仅是上证指数,不要证券指数。这样跌破的可能性小很多。
也可以邮件发给这三家公司,让他们审慎下调。
模板如下:
XX公司:
一、基本事实
2025 年 12 月 17 日,中金公司公告换股吸收合并信达证券、东兴证券方案,设置现金选择权 / 收购请求权及价格下调机制。
根据《换股吸收合并报告书(草案)》及合并协议,现金选择权调价触发条件之一为:“证监会资本市场服务行业指数(万得代码 883171)” 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 10 个交易日较基准日跌幅超过 15%。
万得证券指数(883171)为万得(Wind)专有指数,仅在付费 Wind 金融终端展示,不对外公开披露,普通投资者无法免费查询实时点位、历史数据、成分及编制规则。
该指数直接决定信达证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是否下调、下调幅度,直接影响中小股东重大经济利益,但数据不公开、不可核查、不可验证,中小投资者完全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
二、法律与规则依据
《证券法》第三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披露应当充分、及时、公平,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异议股东保护的相关指引:要求调价机制所参考的市场指数应当公开、可查、具有公信力,不得使用非公开、不可核查的专有指数。
三、投诉请求
1 删除调整条件中证券指数条件,仅保留上证指数。
2 或者在满足下调条件时,开会决议不进行下调,否则投资者有权向交易所投诉该合并损害公众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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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资本市场服务今天收盘点位高于调价点位,不计天数。
虽然信达证券收盘价15.14高于调价线15.12,但是均价只有14.91,所以今天还是要计一天。
打过电话,上面态度都很明确,只要不影响合并进程,稳定是核心,如果投诉太多上面就会重视,也会影响证监会审批进度,如果大家还不放心可以自己打打电话会更明确上面的心思打的那一家公司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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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发觉没有这次三家公司投票,券商的软件都没有提示。以前投票都是有提示的。是什么原因大家脑补一下。给所有持股不动的没有投票的投资者一个投诉的机会。可以阅读中金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
前两个《通知》中,“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里都有下面的一段话:“为更好地服务广大中小投资者,向中小投资者参会投票提供便利条件,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拟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证信息")提供的股东大会提醒服务,委托上证信息通过智能短信等形式,根据股权登记日的 A股股东名册主动提醒股东参会投票,并推送股东大会参会邀请,议案情况等信息。”(细节可能略有不同,如“股东会”“股东大会”措辞差别)但是后一个《通知》里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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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会被率先拉出来下调祭旗?1、信达再比东兴多跌1个点以上,东兴的搬砖党可能就过来了。这三个货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我觉得不要线性和静态推演。
2、我做好了信达下调现金选择权的准备,但我觉得信达的大股东应该不会这么做,因为没有必要。从逻辑上,只要信达说不下调,市场的力量自然会把股价拉上去,真到付钱的时候需要付的很少。如果信达下调了,那东兴和中金也很可能连锁反应也下调,那各种五花八门的投诉、帖子到处飞,可能投行还要改方案,影响证监会审批进度.......
3、大股东根本没必要压榨小股东嘛,压榨能到的利益很小,因为决策下调不下调最终需要付的钱必然金额不大,不能静态推演可以省下多少亿,下调了大部分人直接转股中金砸盘去了。
4、另外管理者自己决策下调得到不了啥利益。管理者现在最紧要的是别惹出乱子,影响合并后自己的仕途。
现金选择权调整的关键条款:在股东大会通过后至证监会注册期间,若连续2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0个交易日,大盘或券商行业指数883171.WI较停牌前下跌超15%,且个股跌幅同步超过15%,董事会可下调现金选择权价格。 选择大盘或券商行业指数883171.WI,不是且,而是或的关系。“或”逻辑意味着只需要影响一个指数就能达到目的。如果目标是触发下调,只需要把精力集中在那个最容易被影响的指数上。其中券商...我觉得可以给公司打电话或者写邮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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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券商行业指数883171.WI的实时行情,中小投资者查不到(或者很难查到),存在信息不对称。将关键定价条款的“扳机”设定为一个普通投资者无法实时查询的指数,违背了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则。选择冷门指数 + “或”逻辑,客观上降低了触发下调条款的难度。虽然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操纵已经发生,但这种设计本身为操纵留下了空间。
如果下修应该怎么投诉?如果不是现金选择权肯定不买的。投诉没用吧,合法合规。当初也是看好多人信誓旦旦说绝无可能下修才买的。现在信达几天就已经到下修位了。打电话信达说满足条件后会开会决定下修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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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报网刊载文章《中金“三合一”落地!反对票背后藏套利玄机》,部分内容如下:无耻的国际金融报。。
此次表决出现一定比例反对票,业内解读称,反对意见并非针对合并本身,而是源于现金选择权催生的无风险套利机会。这类投票是市场定价的有效检验,虽未阻碍方案推进,但也在监管、舆论端形成约束,推动相关制度优化,防范套利乱象。
(丰德集团旗下黑崎资本研究所所长)贾小龙坦言,若想真正协调好各方利益,现金选择权的制度设计要走向精细化...
有一说一,说的确实有道理,现金选择权确实是扭曲了投票行为,我是支持合并的,但为了现金选择权却必须投反对。这叫有一说一??根本就不对好不好,套利者想的根本不是等着投反对票拿现金选择,本质上是等待投票前大致等于现金选择权价格直接卖出。
应该改成若选择拿现金选择权,投票就不计入总票数,真想反对的就放弃现金选择权去反对。
套利者的想象剧本是:低于选择权买入,高于或者等于选择权卖出,风险偏好更高的投机者介入,赌合并成功,他们才会大量投同意票。
而实际的剧本是套利者导致的??笑死。
就这个水平还教授,唉。
只能说这次合并,现金选择权的价格有非常非常明显的价格错误。套利者在6-11之前肯定没有大量卖出。
PS:我没有针对层主的意思,就是讨论那篇文章,抱歉情绪激动了...
国际金融报网刊载文章《中金“三合一”落地!反对票背后藏套利玄机》,部分内容如下:此次表决出现一定比例反对票,业内解读称,反对意见并非针对合并本身,而是源于现金选择权催生的无风险套利机会。这类投票是市场定价的有效检验,虽未阻碍方案推进,但也在监管、舆论端形成约束,推动相关制度优化,防范套利乱象。(丰德集团旗下黑崎资本研究所所长)贾小龙坦言,若想真正协调好各方利益,现金选择权的制度设计要走向精细化:...有一说一,说的确实有道理,现金选择权确实是扭曲了投票行为,我是支持合并的,但为了现金选择权却必须投反对。
应该改成若选择拿现金选择权,投票就不计入总票数,真想反对的就放弃现金选择权去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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