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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事项:
本人是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搜特退债的持有人。本人认为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本人和债权人利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理由如下:
1. 本次债权人会议中的《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票》的设计违反法律规定。该表决票的表决事项选择,仅有“同意”和“不同意”的选项,没有“弃权”选项。该表决票剥夺了债权人对表决事项“弃权”的选择权,损害了本人和债权人利益。
2.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票》的注意事项的第2条,“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一体化平台勾选同意"债权人会议议事机制及表决规则"会议须知的,视为该债权人同意上述表决事项” 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本人和债权人利益。同意会议须知即被视为债权人同意表决事项,违背了债权人的真实意愿,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同意会议须知和债权人同意表决事项并无必然因果关系,债权人在同意会议须知的情况下反对表决事项也是可能的。
3.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票》的“注意事项”第2条,“未勾选同意“债权人会议议事机制及表决规则"会议须知且未按期交回表决票的,视为弃权” 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本人和债权人利益。由于《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票》的表决事项选择中并没有“弃权”的选项,因此未勾选同意会议须知且未按期交回表决票视为弃权的条款是无效的。因为《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票》没有对“未勾选同意"债权人会议议事机制及表决规则"会议须知且未按期交回表决票的”债权人表决结果做出合法的界定,因此《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票》设计存在重大缺陷,本次投票应被判决无效。
4.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在《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情况的公告》关于表决情况统计的说明中指出,“根据《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票》的“注意事项”,未按期交回表决票的,“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一体化平台勾选同意"债权人会议议事机制及表决规则"会议须知的,视为该债权人同意上述表决事项” 。按照该规则,有2618家债权人默认为同意本次债权人会议审议的四项议题。该做法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本人和债权人利益。在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通过前,《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票》的相关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决议通过前的统计表决结果阶段,根据《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票》的条款认定2618家债权人默认为同意本次债权人会议审议的四项议题是不合法的。
5. 高门槛的投票方式严重损害了本人和债权人利益。本次会议的《债权人会议议事机制及表决规则》指出,“可以书面或网络等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非现场方式包括邮寄信函、传真、电子邮箱、短信、QQ、微信及网络投票方式”。本次管理人所采用的非现场投票方式主要是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一体化平台投票方式。这种投票方式的操作门槛非常高,要求投票人拥有智能手机、开通移动网络,并且会熟练使用微信、微信小程序、人脸识别认证、设置密码和粤信签认证等。这种投票方式事实上剥夺了无手机的债权人的非现场投票权、剥夺了没开通移动网络的债权人的非现场投票权、剥夺了不会使用微信的债权人的非现场投票权、剥夺了不会使用微信小程序的债权人的非现场投票权、剥夺了不会使用人脸识别认证的债权人的非现场投票权、剥夺了不会设置密码的债权人的非现场投票权、剥夺了不会使用粤信签认证的债权人的非现场投票权。正因为投票门槛过高,在总计超过3.5万债权人中,仅有2534个债权人成功投了同意或不同意票,占所有债权人总数的比例不超过7.3%,高的投票门槛和过低的投票率严重损害了中小债权人的利益。本人由于不会使用微信小程序,致使本人无法参加网络会议,使得本人作为债权人参加债权人大会的合法权利被剥夺,严重损害了本人的利益。
6.投票规则不合法,严重损害了本人和债权人利益。债权人会议规定必须在会议召开的特定半小时内签到,才有投票权。该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剥夺了债权人的合法投票权。本人由于在那半小时没有成功签到,只是本人失去了投票权,该规定严重损害了本人和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债权人会议规定召开会议的当天无法对相关决议进行投票,这种做法严重破坏了债权人的合法投票权。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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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说了吗,一个同意,一个忽略,大部分人进去压根就没细看就点了同意,我仔细看了,点的忽略然后也能进视频会议,而且我全投的反对票,,自己的事都不上心,唉你没看懂我发帖?我的回帖是前面那个人说”拒绝“按钮,其实根本没有这个”拒绝“按钮,而是”忽略“按钮。 而且不管你是”忽略“还是”同意“,只要投过票的都是按真实投票的, 你不要自己不懂就瞎说。
而且我认为根本问题不是忘记投票的人的问题,而是管理人故意为之,我觉得你自己搞错对象了。你有精力去跟管理人搞,不是来这里埋怨忘记投票的投资者,很多人只有几千块,没有那么上心,都是想搭便车的。
而且,你要搞的是跟管理人,法院去理论。 其实这个投票漏洞很大,我前面也说了,这个议事规则是本次会议的议题,议事规则要真实有效不是在本次会议, 一个议事规则是需要债权人大会同意的, 所以只有等本次会议的这个议题投票通过,并公告后,这个议事规则才有效。 而管理人把这个未经表决的议事规则直接用在本次会议上,显然不合法。 -----这个才是问题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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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打通了。0769-89811940,说了15分钟1.法院表示了解这个情况,管理人使用的是默示推定原则,法院也看得到后台数据。如果你是不同意但第二天参会后没投票,可以向他们表示反对,对方会再次计算。2.默示推定原则法院认为符合破产法要求。3.我说2600+个人默认同意,难道我们要把他们都找到才能重新计票,还是说要找到其中一半或者几分之一?剩下真实投票的人里80%不同意难道还不能代表大家的意思?...你说的这个情况我也表示怀疑,真的有那么多人参会了却没在后来好长一段时间里去投票?而且参会了只需要线上投票,手机上点几下都不愿点?真没签到不是还有纸质投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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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表示了解这个情况,管理人使用的是默示推定原则,法院也看得到后台数据。如果你是不同意但第二天参会后没投票,可以向他们表示反对,对方会再次计算。
2.默示推定原则法院认为符合破产法要求。
3.我说2600+个人默认同意,难道我们要把他们都找到才能重新计票,还是说要找到其中一半或者几分之一?剩下真实投票的人里80%不同意难道还不能代表大家的意思?对方说你不能代表对方认为不同意,也没明确回复要找到多少人。
4.提出异议的皮球踢回给管理人,我说这不是让他们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了吗?他说管理人会回复的。
5.我提出为什么第二天才开会,第一天晚上就默认对方同意了。 对方表示2600+个默认同意的人,是前一天晚上点了同意,然后第二天参会后没投票的(如果第二天没参会则不会算)。我申请看后台数据,对方以涉及隐私为由拒绝提供。
大概就这些,反正我觉得中院这条路是走不通了。管理人的行为他们是完全知情且支持的。
审判长 谢冠东 收 或者 王兆东 书记员收 (二选一即可)我记得用的不是"拒绝"按钮,而是更误导的"忽略"按钮。 一个"同意"按钮,一个"忽略"按钮,让人误以为点击"忽略"无法进入视频会议。
联系电话:0769-89811940
邮寄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西路 187号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邮编:523008, 可使用中国邮政快递或者挂号信两种得到法律保障的邮寄方式
信封正面或者邮政快递上注明: “撤销12月10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申请书 ” ,“(2024)粤 19破 107号案件”
东莞中级人民法院该案件信...
所以,我觉得大家文式要统一,否则很多人说的都不一致,都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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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523008, 可使用中国邮政快递或者挂号信两种得到法律保障的邮寄方式
信封正面或者邮政快递上注明: “撤销12月10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申请书 ” ,“(2024)粤 19破 107号案件”
东莞中级人民法院该案件信息公告地址:
https://pccz.court.gov.cn/pcajxxw/pcws/wsxq?id=EA0572B363051A77A11FB1F15F584EB7
请求撤销12月10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申请书
(2024)粤 19破 107号
申请事项:
撤销本次债权人会议决议,要求重新投票,投票过程中不允许代位将弃权票认定为同意票。 同意票、弃权票、反对票的投票方式、认定方式等规则必须一致。
事宜和理由:
2024年12月7日管理人公开了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全体债权人会议的会议资料,12月10日召开债权人会议,会后管理人公告表述:“ 对于前期未按期表决的2618家债权人,适用债权人会议议事机制以及表决规则,视其同意本次债权人会议审议的四项议题”。 管理人该行为在逻辑上说不通,也违反常识,故意设计不合理的规则将弃权票认定成同意票。
《债权人会议议事机制以及表决规则》也是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的议题之一,还没有经过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就先期执行不符合逻辑。
对于未投票债权人的同意票认定方式,管理人在发布会议通知时,故意误导参会人点击“同意”的按钮。从人的常规行为逻辑上来看,普通人难以在短期内仔细辨别“同意”或者“拒绝”的内容,误以为点击“拒绝”就无法参会,诱使大多人点击“同意”按钮。管理人设计的债权人会议投票环节,在开会当天还无法投票,必须第二天再次登录网站,客观上给所有债权人的投票增加了难度,人为制造了障碍。
管理人设计的债权人会议在程序上就不能客观公正的反应全体债权人意见和意见,先代位将“弃权票”认定成“ 同意票”,故意操纵投票结果,然后再发公告告知没有投票的人有异议可以提出,这是典型的操纵“ 沉默的大多数”行为。反之,如果将未投票的2618家债权人先代位认定是“弃权”或者是“ 不同意”,然后再发公告让不投票的人可以对结果表示异议,那么本次投票结果将完全相反。(实际投票人数2,534家,其中2,175家反对,只有359同意)
管理人在 同意票、弃权票、反对票的投票方式、认定方式上采用了不同的规则,人为制造不公平,违反了法律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要求实行记名表决,需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的,会议的决议才算通过。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
联系电话:0769-89811940
邮寄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西路 187号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信封正面注明: “撤销12月10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申请书 ”
https://pccz.court.gov.cn/pcajxxw/pcws/wsxq?id=EA0572B363051A77A11FB1F15F584EB7
请求撤销12月10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申请书
申请事项:
撤销本次债权人会议决议,要求重新投票,投票过程中不允许代位将弃权票认定为同意票。 同意票、弃权票、反对票的投票方式、认定方式等规则必须一致。
事实和理由:
管理人在 同意票、弃权票、反对票的投票方式、认定方式上采用了不同的规则,人为制造不公平,违法了法律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要求实行记名表决,需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的,会议的决议才算通过。
此致
东莞市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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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投票人数只有2,534家,其中2,175家反对,只有359同意。
实际投票人中 很明显 85.8%都是反对议案的
可以合理推测未投票的2618人大多数人也是反对的
但由于管理人的不合理设置 默认未投票的2618人为全部同意议案 导致最终投票结果为通过
明显是严重扭曲事实,颠倒黑白,操纵结果
呼叫卡神 @小卡
及其他有能力的大神 能否为我们起草一份异议申请书
我们小散好拿去向给东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我正在研究 怎么向法院申请
对一体化平台投票有异议 也可以向管理人提出异议
管理人联系信息
联系人:陈律师、邓律师
电话:13829114493、13925729329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新鸿昌路1号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号楼9层管理人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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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其实就是个坑,进入视频会议时会弹窗出来,有忽略和同意两个选项,大部分人都被误导了,以为不点同意就不能进入视频会议,我当时留了个心眼仔细看了弹窗内容觉得不能点同意就点了忽略。他这个弹窗内容大概意思就是签到但未投票默认为同意。总之都是他们给我们挖的坑,他们设计好规则坑杀散户,大家抓紧维权,决不能让这种行为得逞这不仅仅是坑,就算是坑也是非法的。 因为表决规则是本次会议的议题,肯定要正式投票后才算, 不能一个进会议按钮就算同意会议议题。 这跟点“同意按钮”还是“忽略按钮”没有关系,因为这2个按钮都是进会议的按钮。 按钮功能是“进视频会议”不是“同意会议议题”,因为会议议题有专门的“表决环节”。 所以,你不要给那个管理人误导,他就是想把你误导到那个扯皮上,当时我打电话的给管理人时候就直接反驳他这个说法不成立,他也无言以对的。
反过来说,如果只有一个“同意按钮”才能进视频会议(没有忽略按钮)你难道不点那个同意按钮了吗? 这个按钮是进视频会议的,绝不能作为会议议题的同意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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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怎么能算呢? 完全无厘头,他还不如弄个链接,说链接里有说明。 这明显是故意设置陷阱:)表决规则他说弹窗就是(自己看我的文件链接,里面弹窗的确有黑体字说不投票=无异议)
而且正式公告说“没有投票算同意”的依据是《债权人会议议事机制及表决规则》,而这个规则是本次会议要表决的第一项内容。 公告并没有说“没有投票算同意”的依据是“视频操作会议操作指南",一个视频会议的操作指南能作为投票依据吗? 这明显不合法,所以公告里并没有提“视频操作会议操作指南”,而是说依据是《债权人会议议事机...
是忽悠你,但你能怎么办? 在论坛抱怨肯定是没用的,现在违约债这么多根本不怕舆论。 他说你不满意找法院,找法院肯定没用,法院只想快点了解这案件。
请给出举报的方法与途径,大家一起能干点事,不至于完全引颈就戮。
https://www.neeq.com.cn/disclosure/2024/2024-12-03/1733211057_843338.pdf这怎么能算呢? 完全无厘头,他还不如弄个链接,说链接里有说明。 这明显是故意设置陷阱:)
今天又打了电话,明确了所谓勾选同意是在操作指引第二页里面的,的确也公示过,虽然一般人不会注意到。 我对这个当然难以接受,但一时半会儿也不知道怎么反驳。
如果对这个有异议的,请指出违反哪条法律,方便后续行动,或者给个比较靠谱的举报途径。
另外真的有群吗?...
而且正式公告说“没有投票算同意”的依据是《债权人会议议事机制及表决规则》,而这个规则是本次会议要表决的第一项内容。 公告并没有说“没有投票算同意”的依据是“视频操作会议操作指南",一个视频会议的操作指南能作为投票依据吗? 这明显不合法,所以公告里并没有提“视频操作会议操作指南”,而是说依据是《债权人会议议事机制及表决规则》, 而这个规则并没有表决过。所以显然是不合法的。
至于管理人跟你说进会议时你同意“没有投票算同意”,这显然是忽悠你,根本拿不上台面来的。
今天又打了电话,明确了所谓勾选同意是在操作指引第二页里面的,的确也公示过,虽然一般人不会注意到。 我对这个当然难以接受,但一时半会儿也不知道怎么反驳。
如果对这个有异议的,请指出违反哪条法律,方便后续行动,或者给个比较靠谱的举报途径。
另外真的有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