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 本人发文:
《请搜特 退债持有人关注 支援 搜特退债重大持有人会议!》 https://www.jisilu.cn/question/512747
近日在向东莞中院投诉 管理人拒绝接听电话 拒绝回复后收其ems 吴尺 回复?
上周 问 中院的 书记员 约院长陈树良时间 就这个事情 和 搜特转债持有人 面谈,但是只有华英发了 持有人会议反对意见,书记员说 华英的意见不一定对,对于一直拒绝和我电话联系的管理人,书记员说一定会让管理人回电话,结果还是没回, 等来了这个和华英几乎一样的回复:
向法院投诉 管理人不给持有人会议回复,这周管理人ems过来了这份文件,可以用“无耻之极”来形容。 最高法院座谈会纪要 要求自主主张权利的 公募债券持有人 通过持有人会议推选代表 集体维护权益,然而管理人 面对我们 提议 授权 持有人代表 代表搜特退债持有人 集体在债权人会议投票、获取本人联系方式、委托持有人代表提议更换管理人、进行集体维权等议案,竟然无耻的说 不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范围”!
tm的 不允许 搜特转债持有人 对自己代表授权 ? 代表如何 行使权利?
甚至不允许持有人特别授权(仅对投赞成票有效)允许代表获取自己联系方式,这么担心持有人凝聚起来? 就不要敛了 不讲道理 就是不允许!
他们为了抢铎 搜特转债全额建设 的 掌洲岛大楼已经 上进天凉了!
我们看看这个 债券持有人会议提议更换管理人的新鲜例子
https://xinsanban.eastmoney.com/Article/NoticeContent?id=AN202503261647792374
R广茂1:“H6天广01”公司债券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对《关于更换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委托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持有人在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中就本议案涉及的更换管理人内容发起债权人会议并依照本次会议决议结果进行表决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人家25年3月刚刚开会的的 完全有先例 ,债权人持有人会议 授权代表或管理人 提议更换管理人 完全合理合法,并且这也是 上次 在东莞中院 他们院领导、2个法官建议的 说让我们提议更换管理人
到了它冬莞这个地方 就吴法吴添了!
(2024)搜于特破管字第149号
关于《召开“搜特退债”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书面提议》的复函
张振环、阳小飞:
2024年8月7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粤19破申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于特集团”或“债务人”)破产清算申请,并于 2024年8月26日作出(2024)粤19破107号《决定书》,指定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担任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8月29日,贵方作为授权代表,主张有权代表合计持有可转债券面值10%以上债券持有人,向管理人提交《关于召开“搜特退债”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书面提议》(以下简称“书面提议”)。根据书面提议,贵方主张依据搜于特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四项议案,分别为:议案1《关于更换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委托张振环、阳小飞代表持有人在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中就本议案涉及的更换管理人内容发起债权人会议并依照本次会议决议结果对更换管理人的议题进行表决的议案》、议案2《授权搜特退债持有人代表张振环、阳小飞代表持有人在发行人破产债权人委员会成员选举或罢免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议题上代表搜特退债持有人在发行人债权人会议进行投票》议案3《特别授权持有人代表张振环、阳小飞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系统记录的或发行人破产流程债权人登记名册记录的,本人姓名、持仓信息、联系方式等,并向该名册保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搜特转债发行人、发行人的董事会或管理人等、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等)获取名册及持仓信息、联系方式等》、议案4《关于特别授权债券持有人代表张振环、阳小飞就搜于特高管以<承诺书>形式向农发行抵押“搜特退债”募投项目土地相关事宜,向司法或监管、立法等部门寻求法律救济、行政监督等行动的议案》8
收函后,管理人高度重视。随即向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民生”)函送《资料转送函三》转送贵方提交的书面提议并敦促国联民生依法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依法审查书面提议是否符合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情形、会议提议召开人主体是否适格、议案是否属于债券持有人会议范围等内容。同时,管理人告知国联民生若债券持有人代表提交的书面提议符合法律法规的,应依法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2025年9月11日,国联民生向管理人函送《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资料转送函三)相关问题的回复》,认为债券持有人本次提出的四项议案超出《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范围,不属于必须召开会议的法定情形。
管理人根据《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资料转送函三》相关问题的回复》《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持有人会议规则”)以及“搜特退债”有关信息披露公告,就贵方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的四项议案作出回复意见如下:
一、关于议案1《关于更换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委托张振环、阳小飞代表持有人在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中就本议案涉癉⑤諫蝙的更换管理人内容发起债权人会议并依照本次会议决议结果对更换管理人的议题进行表决的议案》
首先,根据《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八条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1、当公司提出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2、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保证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发行人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3、当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4、当保证人(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5、当发生对债券持銬辂盟的为佩润镌簣葛嫖栅葙譯繩搧岿珥睃弩殝體b珍琼駆狠砻枬衍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6、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7、对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作出决议;8、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范围仅限于对是否参与发行人的破产法律程序作出决议,不包括对破产程序内是否更换管理人作出决议。
此外,就《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八条第8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睨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所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九十二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但前述法律规定并未规定破产程序内是否更换管理人属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当或可以决议的范围。
其次,管理人经初步确认搜于特集团破产清算案债权总金额为人民币 5,919,898,591.01元,其中“搜特退债”初步确认债权总额为786,147,640.75元(该部分债权因债权人就债权性质认定异议已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管理人将就债权性质作出认定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搜特退债”初步确认债权额仅占初步确认债权总金额的13.28%,未达到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债权额。故即便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仍未满足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法定情形。
二、关于议案2《授权搜特退债持有人代表张振环、阳小飞代表持有人在发行人破产债权人委员会成员选举或罢免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议题上代表搜特退债持有人在发行人债权人会议进行投票》
破产程序赋予每位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对债权人委员会成员选举的权利,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均可在后续搜于特集团破产清算案债权人会议关于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程序中参与投票。又根据《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债权人委员会成员选任报名公告》第二点(四)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程序确定的选举规则,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投票以人数为计算依据,不以参与投票债权人的债权金额为依据,为保障各债权人的选举权,原则上应由债权人本人参与选举。如债券持有人需要委托持有人代表进行投票,应通过个别持有人特别授权方式进行。
根据《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九条规定,该项议案不属于法定必须
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事项。
三、关于议案3《特别授权持有人代表张振环、阳小飞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系统记录的或发行人破产流程债权人登记名册记录的,本人姓名、持仓信息、联系方式等,并向该名册保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搜特转债发行人、发行人的董事会或管理人等、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等)获取名册及持仓信息、联系方式等》
首先,根据《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八条规定,议案3不属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范围。
其次,贵方已分别于2025年4月9日、4月12日向管理人提交关于获取“搜特退债”持有人名册的书面申请,包括交付“搜特退债!全体持有人名册以及 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议案2投赞成票的持有人名册的申请。据此,管理人已于2024年5月19日作出《关于书面申请获取“搜特退债”持有人名册及相关异议的复函》,认为持有人代表以履行议案1为由要求获取“搜特退债”全体持有人名册不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对于持有人代表要求获取“搜特退债”全体持有人名册以履行议案1的申请,管理人不予同意。另就交付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议案2投赞成票的持有人名册的申请,管理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在取得持有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在持有人同意提供的范围内向持有人代表提供信息,且持有人代表应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要求提供个人信息的必要性、相应理由、需要获取的信息具体内容以及对获取信息的保护措施并对信息保密、信息使用目的、信息使用方式等内容的书面承诺。管理人作出上述复函至今,贵方仍未就关于使用、保护个人信息作出任何方案或承诺。
列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第三十条规定,涉及处理个人敏感信息的,还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债券持有人姓名、持合信息及联系方式均属于个人敏感信息,相关信息的提供需由申请获取信息的其他主体明确获取信息的必要性,且由处理个人信息的主体取得个人单同意后方可向其他主体提供,不能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方式决议此议题,更不能以持有人会议决议通过为由视为全体债券持有人同意提供个人信息。
四、关于议案4《关于特别授权债券持有人代表张环、阳小飞就搜于特高管以<承诺书>形式向农发行抵押“搜特退债”募投项目土地相关事宜,向司法或监管、立法等部门寻求法律救济、行政监等行动的议案》
管理人将对该议案是否符合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情形迷行审慎研究,并与国联民生保持沟通,后续向贵方进行书面回复。
综上,贵方提出的书面提议中议案 1-3 不属于应当召开持有人会议的情形,也不属于《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的权范围,对于议案4后续另行书面答复。
特此的复。
《请搜特 退债持有人关注 支援 搜特退债重大持有人会议!》 https://www.jisilu.cn/question/512747
近日在向东莞中院投诉 管理人拒绝接听电话 拒绝回复后收其ems 吴尺 回复?
这里先说明下:
上周 问 中院的 书记员 约院长陈树良时间 就这个事情 和 搜特转债持有人 面谈,但是只有华英发了 持有人会议反对意见,书记员说 华英的意见不一定对,对于一直拒绝和我电话联系的管理人,书记员说一定会让管理人回电话,结果还是没回, 等来了这个和华英几乎一样的回复:
向法院投诉 管理人不给持有人会议回复,这周管理人ems过来了这份文件,可以用“无耻之极”来形容。 最高法院座谈会纪要 要求自主主张权利的 公募债券持有人 通过持有人会议推选代表 集体维护权益,然而管理人 面对我们 提议 授权 持有人代表 代表搜特退债持有人 集体在债权人会议投票、获取本人联系方式、委托持有人代表提议更换管理人、进行集体维权等议案,竟然无耻的说 不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范围”!
tm的 不允许 搜特转债持有人 对自己代表授权 ? 代表如何 行使权利?
甚至不允许持有人特别授权(仅对投赞成票有效)允许代表获取自己联系方式,这么担心持有人凝聚起来? 就不要敛了 不讲道理 就是不允许!
他们为了抢铎 搜特转债全额建设 的 掌洲岛大楼已经 上进天凉了!
我们看看这个 债券持有人会议提议更换管理人的新鲜例子
https://xinsanban.eastmoney.com/Article/NoticeContent?id=AN202503261647792374
R广茂1:“H6天广01”公司债券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对《关于更换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委托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持有人在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中就本议案涉及的更换管理人内容发起债权人会议并依照本次会议决议结果进行表决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人家25年3月刚刚开会的的 完全有先例 ,债权人持有人会议 授权代表或管理人 提议更换管理人 完全合理合法,并且这也是 上次 在东莞中院 他们院领导、2个法官建议的 说让我们提议更换管理人
到了它冬莞这个地方 就吴法吴添了!
让她约时间他说她也联系不上中预案院长, 我们准备好了 下周就去东莞中院 没结果不回来, 请所有人密切关注!
全文如下 为了方便 已经转文字: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文件(2024)搜于特破管字第149号
关于《召开“搜特退债”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书面提议》的复函
张振环、阳小飞:
2024年8月7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粤19破申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于特集团”或“债务人”)破产清算申请,并于 2024年8月26日作出(2024)粤19破107号《决定书》,指定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担任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8月29日,贵方作为授权代表,主张有权代表合计持有可转债券面值10%以上债券持有人,向管理人提交《关于召开“搜特退债”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书面提议》(以下简称“书面提议”)。根据书面提议,贵方主张依据搜于特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四项议案,分别为:议案1《关于更换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委托张振环、阳小飞代表持有人在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中就本议案涉及的更换管理人内容发起债权人会议并依照本次会议决议结果对更换管理人的议题进行表决的议案》、议案2《授权搜特退债持有人代表张振环、阳小飞代表持有人在发行人破产债权人委员会成员选举或罢免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议题上代表搜特退债持有人在发行人债权人会议进行投票》议案3《特别授权持有人代表张振环、阳小飞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系统记录的或发行人破产流程债权人登记名册记录的,本人姓名、持仓信息、联系方式等,并向该名册保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搜特转债发行人、发行人的董事会或管理人等、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等)获取名册及持仓信息、联系方式等》、议案4《关于特别授权债券持有人代表张振环、阳小飞就搜于特高管以<承诺书>形式向农发行抵押“搜特退债”募投项目土地相关事宜,向司法或监管、立法等部门寻求法律救济、行政监督等行动的议案》8
收函后,管理人高度重视。随即向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民生”)函送《资料转送函三》转送贵方提交的书面提议并敦促国联民生依法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依法审查书面提议是否符合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情形、会议提议召开人主体是否适格、议案是否属于债券持有人会议范围等内容。同时,管理人告知国联民生若债券持有人代表提交的书面提议符合法律法规的,应依法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2025年9月11日,国联民生向管理人函送《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资料转送函三)相关问题的回复》,认为债券持有人本次提出的四项议案超出《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范围,不属于必须召开会议的法定情形。
管理人根据《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资料转送函三》相关问题的回复》《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持有人会议规则”)以及“搜特退债”有关信息披露公告,就贵方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的四项议案作出回复意见如下:
一、关于议案1《关于更换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委托张振环、阳小飞代表持有人在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中就本议案涉癉⑤諫蝙的更换管理人内容发起债权人会议并依照本次会议决议结果对更换管理人的议题进行表决的议案》
首先,根据《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八条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1、当公司提出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2、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保证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发行人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3、当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4、当保证人(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5、当发生对债券持銬辂盟的为佩润镌簣葛嫖栅葙譯繩搧岿珥睃弩殝體b珍琼駆狠砻枬衍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6、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7、对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作出决议;8、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范围仅限于对是否参与发行人的破产法律程序作出决议,不包括对破产程序内是否更换管理人作出决议。
此外,就《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八条第8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睨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所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九十二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但前述法律规定并未规定破产程序内是否更换管理人属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当或可以决议的范围。
其次,管理人经初步确认搜于特集团破产清算案债权总金额为人民币 5,919,898,591.01元,其中“搜特退债”初步确认债权总额为786,147,640.75元(该部分债权因债权人就债权性质认定异议已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管理人将就债权性质作出认定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搜特退债”初步确认债权额仅占初步确认债权总金额的13.28%,未达到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债权额。故即便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仍未满足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法定情形。
二、关于议案2《授权搜特退债持有人代表张振环、阳小飞代表持有人在发行人破产债权人委员会成员选举或罢免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议题上代表搜特退债持有人在发行人债权人会议进行投票》
破产程序赋予每位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对债权人委员会成员选举的权利,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均可在后续搜于特集团破产清算案债权人会议关于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程序中参与投票。又根据《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债权人委员会成员选任报名公告》第二点(四)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程序确定的选举规则,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投票以人数为计算依据,不以参与投票债权人的债权金额为依据,为保障各债权人的选举权,原则上应由债权人本人参与选举。如债券持有人需要委托持有人代表进行投票,应通过个别持有人特别授权方式进行。
根据《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九条规定,该项议案不属于法定必须
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事项。
三、关于议案3《特别授权持有人代表张振环、阳小飞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系统记录的或发行人破产流程债权人登记名册记录的,本人姓名、持仓信息、联系方式等,并向该名册保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搜特转债发行人、发行人的董事会或管理人等、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等)获取名册及持仓信息、联系方式等》
首先,根据《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八条规定,议案3不属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范围。
其次,贵方已分别于2025年4月9日、4月12日向管理人提交关于获取“搜特退债”持有人名册的书面申请,包括交付“搜特退债!全体持有人名册以及 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议案2投赞成票的持有人名册的申请。据此,管理人已于2024年5月19日作出《关于书面申请获取“搜特退债”持有人名册及相关异议的复函》,认为持有人代表以履行议案1为由要求获取“搜特退债”全体持有人名册不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对于持有人代表要求获取“搜特退债”全体持有人名册以履行议案1的申请,管理人不予同意。另就交付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议案2投赞成票的持有人名册的申请,管理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在取得持有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在持有人同意提供的范围内向持有人代表提供信息,且持有人代表应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要求提供个人信息的必要性、相应理由、需要获取的信息具体内容以及对获取信息的保护措施并对信息保密、信息使用目的、信息使用方式等内容的书面承诺。管理人作出上述复函至今,贵方仍未就关于使用、保护个人信息作出任何方案或承诺。
列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第三十条规定,涉及处理个人敏感信息的,还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债券持有人姓名、持合信息及联系方式均属于个人敏感信息,相关信息的提供需由申请获取信息的其他主体明确获取信息的必要性,且由处理个人信息的主体取得个人单同意后方可向其他主体提供,不能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方式决议此议题,更不能以持有人会议决议通过为由视为全体债券持有人同意提供个人信息。
四、关于议案4《关于特别授权债券持有人代表张环、阳小飞就搜于特高管以<承诺书>形式向农发行抵押“搜特退债”募投项目土地相关事宜,向司法或监管、立法等部门寻求法律救济、行政监等行动的议案》
管理人将对该议案是否符合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情形迷行审慎研究,并与国联民生保持沟通,后续向贵方进行书面回复。
综上,贵方提出的书面提议中议案 1-3 不属于应当召开持有人会议的情形,也不属于《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的权范围,对于议案4后续另行书面答复。
特此的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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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知道他们心虚,他们也知道手段卑鄙,但他们就是要做,目的就是要债权人知难而退。支持维权的勇士们,正是你们的努力,才让我们在黑暗中看到一丝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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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只会越来越悲催;债权人就是傻帽羊的代名词;现在转债小额进入3万时代,3,2,1万不远咯;我倒是觉得小额变小,其实是因为刚兑的套利者太多了;虽然中装的刚兑金额只有3万,但是中装的剩余规模是1.9亿多;全筑是5万多,剩余规模是6千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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