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钛白案例看定增,融券,转融通

定向增发一般是股价折扣20%,锁定6个月
如果能融券卖出,等于锁定了一个无风险套利空间(扣融券利息)

看新闻报道中核钛白定增套利违规,觉得有点奇怪,就看了下处罚公告是为什么
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04-19/1219702951.PDF

看了证监会的处罚公告说下我的理解

我会认为:
一是王泽龙和洪浩炜上述行为,通过衍生品交易安排,实质参与非公开发行,并以市价融券卖出,提前锁定与非公开发行股票折扣价之间的价差收益,变相规避限售期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等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情形
我认为,违法违规主要是因为大股东的身份,如果是不相关的参与者,同样方式融券参与定增,应该不违规

证券法
第三十六条 依法发行的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
三、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在非公开发行文件时候,实控人还承诺与认购资金无关,虚假陈述了
https://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3-03-03/1216040714.PDF



为什么会处罚两个券商
中信证券是承销商,他们设计了这个方案推荐给控股股东,他们自己做不了,然后联系了海通证券当通道,如图海通证券参与了定增,数量也差不多



这里面人物挺多
中信证券是核心,他们是承销商,设计了套利方案,联系了控股股东和海通证券
中核钛白员工持股计划提供了融券,大股东安排的
王泽龙是中核钛白实控人
韩雨辰是王泽龙手下负责具体事情的
洪浩炜是王泽龙的朋友拉来参与套利的
海通证券是个实施的通道

最后我的一个感受就是
定增,融券,转融通这些规则设计成为大股东,大资金,特定关联方牟利割韭菜的特权通道
作为一个散户
我可以参与20%折扣的定增吗? 不能,门槛几千万上亿
我可以融券做空这只股票吗? 不能,券商没有这个券
我有这只股票,我可以借出去收利息吗? 不行,仅限机构借券

最后看了下中核钛白这股票
王泽龙这大股东也是2019年花了十几亿买来的
这钱不能白花
买到手以后,22,23年已经定增两次了,圈了接近70亿资金。。。。。。
发表时间 2024-04-21 11:11     最后修改时间 2024-04-21 11:15     来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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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龙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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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然想起买不完,根本买不完那个梗。
国内券商投行太厉害了,把散户,外资一起割韭菜,唉
2024-04-21 12:51 来自湖北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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