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很多大神关于银行股和银行可转债的分析,本人尝试着班门弄斧,分析一下银行对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渴求,以及解决手段和收益空间
本人不是金融从业人员,对银行的理解可能存在错漏,欢迎大神们批评指正
一、关于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政策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年第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修正版)》的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2、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1)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2)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3)特定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4)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当计提附加资本,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
(5)若国内银行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所适用的附加资本要求不得低于巴塞尔委员会的统一规定;
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5号)《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的规定(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分为五组,第一组到第五组的银行分别适用0.25%、0.5%、0.75%、1%和1.5%的附加资本要求;
4、人行、银保监会根据2020年数据,评估认定了2021年首批19家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
(1)第一组8家:平安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宁波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北京银行;
(2)第二组4家: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3)第三组3家: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
(4)第四组4家: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5)第五组:暂无;
5、举例:光大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要求=5%(基本要求) 2.5%(储备资本要求) 0.25%(附加资本要求,光大银行属于系统重要性银行第一组,适用0.25%的附加资本要求)=7.75%
二、银行补充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工具
一般来说,核心一级资本可以通过IPO、股东增资配股、定增、可转债的方式补充
以光大转债为例,其募集说明书中规定:“本行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支持未来业务发展,在可转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
三、银行通过可转债转股补充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迫切性
根据2021年第三季度财报以及最新的可转债数据,对现有14支发行可转债的银行进行分析
可见:
(1)无锡银行、中信银行距离监管标准较近,补充核心一级资本的意愿最强,江阴银行、苏州农商行补充核心一级资本的意愿最弱;
(2)紫金农商行、无锡银行、张家港农商行、杭州银行的剩余可转债规模/核心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较高,转股后的影响较大,光大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的比例较低,转股后的影响较小
(3)除了无锡转债,大部分银行可转债都不允许转股价下调到每股净资产以下;
(4)除了杭州转债,大部分银行可转债的转股价都低于每股净资产,基本没有下调空间;
四、银行促成可转债转股的手段
以下汇总了论坛上大家集思广益想到的各种方法, 不一定全面
1、拉升正股价格,保持转股价值在130以上,达成强赎条件以促成转股;
2、在可转债到期前拉升正股价格,保持转股价值比到期赎回价高(比如高5%以上),以促成转股;
3、大股东直接买入可转债转股;
4、打压可转债价格,与正股之间维持一定的折价率,以促成转股;
5、发新债还旧债;
按照所需资金量、时间等因素评估,本人主观判断的可行性排序为2>4>3>1>5
五、收益率分析
按照上述判断,如果银行采用第二种手段促成转股,即“在可转债到期前拉升正股价格,保持转股价值比到期赎回价高(比如高5%以上),以促成转股”
不考虑分红带来的影响,假设以今天收盘价买入各银行正股,在银行可转债到期日当天,转股价值=100 +(到期赎回价-100)*80%*110%(80%为考虑利息扣税20%,110%为溢价10%),以转股价值卖出后各银行的收益率如下
根据本人的标准,如果年化收益率能有20%,就可以考虑进场博弈一下了
(注:本人目前持有招行,有烘托银行股热度的嫌疑,请大家独立思考,谨慎决定)
本人不是金融从业人员,对银行的理解可能存在错漏,欢迎大神们批评指正
一、关于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政策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年第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修正版)》的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2、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1)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2)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3)特定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4)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当计提附加资本,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
(5)若国内银行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所适用的附加资本要求不得低于巴塞尔委员会的统一规定;
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5号)《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的规定(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分为五组,第一组到第五组的银行分别适用0.25%、0.5%、0.75%、1%和1.5%的附加资本要求;
4、人行、银保监会根据2020年数据,评估认定了2021年首批19家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
(1)第一组8家:平安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宁波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北京银行;
(2)第二组4家: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3)第三组3家: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
(4)第四组4家: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5)第五组:暂无;
5、举例:光大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要求=5%(基本要求) 2.5%(储备资本要求) 0.25%(附加资本要求,光大银行属于系统重要性银行第一组,适用0.25%的附加资本要求)=7.75%
二、银行补充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工具
一般来说,核心一级资本可以通过IPO、股东增资配股、定增、可转债的方式补充
以光大转债为例,其募集说明书中规定:“本行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支持未来业务发展,在可转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
三、银行通过可转债转股补充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迫切性
根据2021年第三季度财报以及最新的可转债数据,对现有14支发行可转债的银行进行分析
可见:
(1)无锡银行、中信银行距离监管标准较近,补充核心一级资本的意愿最强,江阴银行、苏州农商行补充核心一级资本的意愿最弱;
(2)紫金农商行、无锡银行、张家港农商行、杭州银行的剩余可转债规模/核心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较高,转股后的影响较大,光大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的比例较低,转股后的影响较小
(3)除了无锡转债,大部分银行可转债都不允许转股价下调到每股净资产以下;
(4)除了杭州转债,大部分银行可转债的转股价都低于每股净资产,基本没有下调空间;
四、银行促成可转债转股的手段
以下汇总了论坛上大家集思广益想到的各种方法, 不一定全面
1、拉升正股价格,保持转股价值在130以上,达成强赎条件以促成转股;
2、在可转债到期前拉升正股价格,保持转股价值比到期赎回价高(比如高5%以上),以促成转股;
3、大股东直接买入可转债转股;
4、打压可转债价格,与正股之间维持一定的折价率,以促成转股;
5、发新债还旧债;
按照所需资金量、时间等因素评估,本人主观判断的可行性排序为2>4>3>1>5
五、收益率分析
按照上述判断,如果银行采用第二种手段促成转股,即“在可转债到期前拉升正股价格,保持转股价值比到期赎回价高(比如高5%以上),以促成转股”
不考虑分红带来的影响,假设以今天收盘价买入各银行正股,在银行可转债到期日当天,转股价值=100 +(到期赎回价-100)*80%*110%(80%为考虑利息扣税20%,110%为溢价10%),以转股价值卖出后各银行的收益率如下
根据本人的标准,如果年化收益率能有20%,就可以考虑进场博弈一下了
(注:本人目前持有招行,有烘托银行股热度的嫌疑,请大家独立思考,谨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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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魏忠臣毌丘俭 - 乱花渐欲迷人眼,浅草才能没马蹄
回复楼上,银行发布可转债要求转股价不得低于最近一次审计报告的每股净资产,只有年报的每股净资产是必须审计的,所以,即使是2022年3月发的转债,每股净资产依然用2020年年报公布的数据来算,而不是季报结果。所以再查一下对比一下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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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白天发的有误,上市公告书里没有提不能低于净资产,只是说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审议上述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A 股股票交易均价。我查的是第二次下修的公告,里面提到不低于净资产。就是说上市公告书里表述可以低于净资产,但实际上,第二次下修公告里改变了这个说法,没有低于净资产。可能上市时表述有误?
2018 年5 月19 日 第一次下修表述: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审议上述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
本行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为人民币6.85元;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一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为人民币6.84元。因此,本次向下修正后的无锡转债转股价格为6.85元/股。
2020 年4 月29 日下修表述:本行董事会有权提出无锡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向下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根据审议向下修正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的孰高值确定,转股价格保留两位小数(尾数向上取整)。
本行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为人民币5.01元;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一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为人民币4.95元;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扣除其他权益工具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5.97元/股。综合考虑上述价格和本行情况,本次向下修正后的无锡转债转股价格为5.97元/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