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三房转债募集说明书》P37约定,子公司债务逾期已触发可转债违约条件,根据4月29日发布的公告,子公司债务首笔违约时间为3月4日,这就说明转债于2026年3月4日已构成实质性违约。
从受托管理人报告也可以看出,5月发布的报告中(P17)均为“不存在违约或延迟兑付的情形”,6月都变成“不存在延迟兑付的情形”。这也能够说明,华兴证券5月可能是故意隐瞒转债违约事实,也有可能是专业水平较差,不清楚,但6月的托管报告中,可以知道华兴证券已经明确知道可转债违约,但未采取任何措施。
公司及托管券商均没有发布违约公告,而4月29日公司发布债务预期公告,导致转债信用风险暴露,股票及债券价格下跌。公司及华兴证券隐瞒转债违约情况,所以3月4日后买入正股或转债,并于4月29日后卖出或仍持有的,可以向公司、公司高管及托管券商索赔。
目前转债已经违约,转债持有人可以要求公司立即偿还或者提供足额担保。
考虑到公司债务逾期较多,大家动起来,向监管单位、交易所举报上市公司及华兴证券的不作为行为,避免优质资产都没了,最后落得鸿达、搜特的下场。
(怎么举报?把上面的文字,丢给豆包就知道了,附件就给4张图片对应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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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托管券商均没有发布违约公告,而4月29日公司发布债务预期公告,导致转债信用风险暴露,股票及债券价格下跌。公司及华兴证券隐瞒转债违约情况,所以3月4日后买入正股或转债,并于4月29日后卖出或仍持有的,可以向公司、公司高管及托管券商索赔。
目前转债已经违约,转债持有人可以要求公司立即偿还或者提供足额担保。
考虑到公司债务逾期较多,大家动起来,向监管单位、交易所举报上市公司及华兴证券的不作为行为,避免优质资产都没了,最后落得鸿达、搜特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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