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新规中的赎回费问题很多老师都去提意见了,有些老师设计了比较复杂的收费模式,但政策本意是要降低收费机制的复杂性,我觉得应该从费率的角度去争取了。这是我给证监会提的建议,供大家参考:

第十条
对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基金中基金(FOF),应当按照以下费用标准收取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七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满七日、少于三十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满三十日、少于六个月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5%的赎回费。

修改建议:
对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基金中基金(FOF),应当按照以下费用标准收取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七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满七日、少于三十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满三十日、少于六个月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1%的赎回费。

理由:
市场上仍存在大量的中短期债券基金,且投资者也有中短期低风险投资的需求,该条对于此类场景影响很大,因为中短期债券基金收益本身就不高,收取0.5%的赎回费对于投资者的负担较重。因此建议下调赎回费,将30日的赎回费调整为0.5%,将6个月的赎回费调整为0.1%。这样既能满足投资者中短期投资的需要,也能引导投资者长期投资。

第十一条
对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应当不高于0.4%/年;对于指数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应当不高于0.2%/年;对于货币市场基金,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应当不高于0.15%/年;对于其他基金,可以参照上述费率水平约定计提标准。

修改建议:
对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应当不高于0.4%/年;对于指数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应当不高于0.2%/年;对于货币市场基金,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应当不高于0.1%/年;对于其他基金,可以参照上述费率水平约定计提标准。

理由:
目前市场上存在销售服务费0.01%的货币基金,这些基金普遍是收益较高的货币基金,给投资者带来了长期可靠的低风险收益。同时,货币基金是各类型投资者都会参与的产品,降低货币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可以给最多的投资者带来政策福利。因此建议进一步下调货币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发表时间 2025-09-11 07:40     来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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