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点建议关于《基金销售的征求意见》

尊敬的证监会领导:
首先感谢对发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教育和保护中小投资者作了很多有益的工作和重大贡献。
关于公募基金赎回费拟变更并提高短期基金赎回费的预案第十条。
作为一个长年投资基金的小投资者,坚决反对拟提高基金赎回费率的提议。《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核心是"稳步投资者成本",而提高赎回费率不仅违背政策精神,更将形成事实上的加大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减少投资者收益,使得投资体验更差。因为形式上降低了基金申购费与提高赎回费的最终结果是投资总成本更高了,尤其是对中小投资者。因为预案中将基金申购费由最高百分之一点五,降为最高百分之零点八。但实际情况申购费大多数目前是打四折的,也就是说降费的实际效果是由0.6%降为0.48%。相当于降了0.12%,但拟提高的赎回费(7至30天)却是较原费率提高了0.25%以上,某些基金赎回费甚至提高了0.5%以上。由此可见,若采用预案中的赎回费方案。总体而言,不但未能降低总的投资费用和成本,反而增加了不少成本。这与《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核心是"稳步降低投资者成本"精神完全相背。
进一步,对中小投资者而言,存在如下问题

一、双重劣势:申购端高费率+赎回端高费率,中小投资者成"双输"。
当前费率结构存在严重失衡:
-申购费差异:小额申购费率1.5%(10万元需1500元),500万以上申购仅收1000元(实际费率0.02%);
-赎回费一刀切:无论资金规模,统一收取1%(10万元赎回需1000元)。
对比:中小投资者申购端承担1.5%成本,赎回端再付1%;机构投资者申购端仅0.02%,赎回端仍付1%。 (如果是7天内赎回更是 1.5% ,等同是完全拒绝 ) 实质是中小投资者补贴机构投资者,与"保护中小投资者"监管目标完全相悖。也与三公原则相悖。

二、依照行动方案中政策必须稳妥推进的精神。
如果仍坚持采用新的赎回费率方案,建议采取新老划断的方式,对以后的新发行的基金,可以试行新办法。(运作几年后视各方面反映情况后再停止或推广变更)
1.对现有己发行完成的基金 建议维持现有赎回费率办法,避免政策扰动;
2. 建议推行日限额阶梯费率。单日赎回≤20万元或20万份基金部分费率不变,超限部分采用较高费率;
3. 支持拟定方案优化申购费,并建议对被动指数基金申购费最高不超过0.3%.

三、日限额阶梯费率说明原因:精准保护中小投资者
此方案既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的"差异化保护",又与银行对小储户管理逻辑一致: (正常的储户每天有随时取现的限额,但对超额取现有一定限制。)
保护日常需求:对限额部分采取现行办法即可满足正常合理需求;
-抑制机构套利:大额赎回超额(如单日50万元)承担较高费率,阻断短期投机;
-总成本优化:同步降低申购费(如新发基金申购费最高不超过0.8%),确保投资者总成本下降。

四,对于行动方案中的引导鼓励长期耐心投资精神,完全理解并支持。但同时也不意味着拒绝短期投资,甚至是惩罚短期投资。只有各方面的利益和诉求都给予综合考量,才更有利于基金的总体壮大发展。也更好的满足各类投资者的合法需求。

总结,恳请贵会:
1. 停止提高赎回费率的预案,至少维持不高于现行的赎回费率水平。
2. 若是仍欲提高部分赎回费率。建议推行日限额阶梯费率,精准保护中小投资者日常赎回需求;同时又能有效预防大投机资金申赎对基金运作,及中小投资者带来负面影响。
3. 同步优化申购费,消除对中小投资者"申购高费率、赎回高费率"的双重劣势。
4,若是仍坚持预案中提高赎回费率,建议从以后的新发基金上试行以观后效,再作进一步的决定。以免发生类似前些年财政部提高印花税引发530大跌的风险事件。本意是引导投资者不要过于参与投机炒作,结果反而诱发系统性风险。
5,建议以后新发行的基金可多采用定期开放式上市基金LoF(三个月,半年或一年开放若干天)。一方面可满足投资者正常的资金需要,另一方面又有利于基金的长期平稳运行。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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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x日

证监会电子邮箱:jigoubu@csrc.gov.cn
发表时间 2025-09-10 22:10     来自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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