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邮箱:jssfx@jssfx.com
电话:俞红霞(0510-86229867)
积极友好,表达自己的合理建议。
三房巷涉嫌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侵犯可转债持有人利益,请公司考虑持有人诉求!
三房巷:
公司日前发布了
三房巷: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其中公告: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拟将“江阴兴佳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50万吨绿色包装新材料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32,802.28 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由于节余募投金额超过了整个可转债募投金额的10%以上。并且在可转债未到期的情况下,进行永久补流。
本人对此有异议。
因为可转债不同于股权融资,未到期前、未转股权都是债权,公司把募集资金另外它用,损害了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
6.3.11 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存在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个人认为公司此行为是属于变更了可转债募集资金用途。
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可转债持有人规则 第13条:
个人认为,公司此次行为触及了(十三)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第十条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 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三)拟变更、解聘本期本次可转债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变更受托管理协议的 主要内容; (四)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五)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过往收购交易对应的交 易对手业绩承诺事项导致的股份回购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 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六)公司发生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七)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 化; (八)公司董事会或债权受托管理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九)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总额 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 有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十)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 定性; (十一)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5 (十二)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十三)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十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 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在转债未到期的前提下,把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损害了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理应把资金存放的募集资金账户,等等转债到期后,方可另作它用。
综上,本人提出以下诉求和建议
1、要求公司就永久补流行为,召开持有人会议,通过持有人会议后,方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鉴于公司可转债未到期,大额超过10%永久补流,要求公司对三房转债提供担保、或者下修转股价的措施。积极解决转债,保障转债持有人利益。
3、建议公司考虑转债持有人利益,及时调整转股价下修期限,通过下修强赎,与可转债持有人达成多赢局面。
电话:俞红霞(0510-86229867)
积极友好,表达自己的合理建议。
三房巷涉嫌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侵犯可转债持有人利益,请公司考虑持有人诉求!
三房巷:
公司日前发布了
三房巷: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其中公告: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拟将“江阴兴佳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50万吨绿色包装新材料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32,802.28 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由于节余募投金额超过了整个可转债募投金额的10%以上。并且在可转债未到期的情况下,进行永久补流。
本人对此有异议。
因为可转债不同于股权融资,未到期前、未转股权都是债权,公司把募集资金另外它用,损害了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
6.3.11 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存在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个人认为公司此行为是属于变更了可转债募集资金用途。
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可转债持有人规则 第13条:
个人认为,公司此次行为触及了(十三)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第十条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 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三)拟变更、解聘本期本次可转债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变更受托管理协议的 主要内容; (四)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五)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过往收购交易对应的交 易对手业绩承诺事项导致的股份回购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 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六)公司发生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七)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 化; (八)公司董事会或债权受托管理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九)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总额 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 有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十)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 定性; (十一)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5 (十二)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十三)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十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 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在转债未到期的前提下,把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损害了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理应把资金存放的募集资金账户,等等转债到期后,方可另作它用。
综上,本人提出以下诉求和建议
1、要求公司就永久补流行为,召开持有人会议,通过持有人会议后,方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鉴于公司可转债未到期,大额超过10%永久补流,要求公司对三房转债提供担保、或者下修转股价的措施。积极解决转债,保障转债持有人利益。
3、建议公司考虑转债持有人利益,及时调整转股价下修期限,通过下修强赎,与可转债持有人达成多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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