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投资者:
您好!感谢您的来邮。针对您反映的晶澳科技(002459)问题,我所高度重视,督促公司进一步核实,现答复如下:
晶澳科技本次变更系募投项目资金投入方式的变更,募投项目项目本身未发生变更,不触发相关规则以及《募集说明书》规定的回售条款。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二十九条:“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20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债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本次变更仅为资金投入方式的变更,募投项目“包头晶澳(三期)20GW拉晶、切片项目”和扬州“年产10GW高效率太阳能电池片项目”募集资金的投入方式由借款形式变更为增资形式,不构成“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形,未触及《监管指引》第二十九条关于回售的相关规定。
根据《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本次可转债的权利”。晶澳科技本次变更仅为部分募投项目资金投入方式的变更,募投项目未发生变更,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实施主体和地点等情形,不属于重大变化,因此不构成《募集说明书》中触发回售条款的情形。
欢迎对我所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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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澳科技本次变更系募投项目资金投入方式的变更,募投项目项目本身未发生变更,不触发相关规则以及《募集说明书》规定的回售条款。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二十九条:“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20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债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本次变更仅为资金投入方式的变更,募投项目“包头晶澳(三期)20GW拉晶、切片项目”和扬州“年产10GW高效率太阳能电池片项目”募集资金的投入方式由借款形式变更为增资形式,不构成“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形,未触及《监管指引》第二十九条关于回售的相关规定。
根据《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本次可转债的权利”。晶澳科技本次变更仅为部分募投项目资金投入方式的变更,募投项目未发生变更,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实施主体和地点等情形,不属于重大变化,因此不构成《募集说明书》中触发回售条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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