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减持但实际未减持

今晚看到 300533(冰川网络)有意思的公告。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未减持股份的公告
......

原计划: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和国先生计划自 2025 年 3 月 19 日至 2025 年 6 月 18 日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 4,68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

脑海中立即闪现出这样似乎有不妥的地方,就是有打压股价之嫌,有违反公开承诺之嫌,但现有的证券法却又是允许的,这个漏洞要补上。

看看万能的DeepSeek怎么说:
  1. 美国(以SEC监管为例)
    披露要求:股东减持计划需通过Form 4或Schedule 13D/G向SEC披露,承诺变更需及时更新。

违规后果:

证券欺诈指控:若未减持被认定为故意误导市场,可能违反《证券交易法》第10(b)条(反欺诈条款)或Rule 10b-5,面临SEC的民事处罚(如罚款、禁止市场交易)。

股东诉讼:投资者可能以“虚假陈述”或“信赖损害”提起集体诉讼。

交易所纪律处分:纽交所/NASDAQ可能对违反承诺的股东采取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措施。
典型案例:特斯拉高管未按计划减持曾被SEC调查,最终以和解罚款结案。

2.欧盟(以《市场滥用条例》为核心)
透明度规则:大股东减持承诺需符合《透明度指令》(2004/109/EC),通过定期报告披露。

违规处罚:

行政罚款:未履行承诺可能被各国监管机构(如德国BaFin、英国FCA)视为市场滥用,处以最高相当于年营业额10%的罚款。

刑事追责:故意欺诈可能触发刑事条款(如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89条)。

3.英国(FCA监管)
《市场行为守则》:要求减持承诺与实际行动一致,否则可能构成“虚假或误导性陈述”(《2012年金融服务法》第89条)。

惩罚措施:FCA可对个人处以无上限罚款或市场禁入,对公司可公开谴责并要求补偿投资者。

4.日本(金融厅与交易所监管)
披露义务:根据《金融商品交易法》,减持计划变更需提交“大量持有报告”修正文件。

处罚:虚假报告可被处以1亿日元以下罚款(法人)或10年以下监禁(个人)。

5.香港(证监会与联交所)
《证券及期货条例》:减持承诺属于“股价敏感信息”,未履行可能构成虚假陈述(第277条),最高罚款1000万港元及监禁10年。

联交所规则:违反承诺的股东可能被公开批评、冻结账户或强制减持。
发表时间 2025-06-18 23:06     最后修改时间 2025-06-18 23:08     来自江苏

赞同来自: Kevin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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