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董监高“忽悠式增持”被罚,投资者获赔近80万。

 据“上海金融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4 月 25 日,上海金融法院宣判了一起特别的案子,这可是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之后,全国第一起因为上市公司董监高(就是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了证券侵权纠纷的案件呢。这个案子用的是示范判决机制来审理。

  事情是这样的,金某泰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的公司。2021年6月15日,金某泰发了个公告说,公司的董事兼总裁袁某和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打算在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而且增持金额加起来不低于3个亿。可后来,金某泰又发了两次公告,说袁某和罗某的增持承诺履行期限要分别延长到2022年6月15日和9月30日。结果到了2022年9月30日收盘后,金某泰又发公告说袁某和罗某没能在延期期间完成增持计划。这事儿后来被监管机构盯上了,2022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给他们俩出了警示函;12月2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还对他们俩公开谴责了。

  原告刘某某和郑某某觉得自己是因为袁某和罗某的增持承诺才买了金某泰的股票,结果他们俩没履行承诺,这就是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所以要求金某泰、袁某和罗某一起赔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等,总共900多万呢。

  被告金某泰说,自己可不是被监管的主体,而且在整个增持过程中,公司都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发布公告的,不存在什么违法违规行为。而且关于增持延期的事,公司还召开了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上一点问题都没有。

  袁某和罗某也辩解说,他们早就按照规定把增持意愿、资金筹措情况以及因为资金问题导致延期的情况都书面告诉金某泰了。他们说,自己是因为实在没办法履行增持承诺,不存在故意“忽悠”大家。而且他们觉得股价下跌主要是市场和公司自身经营的问题,跟他们没履行增持承诺没啥关系。

  庭审的时候,各方就围绕公开承诺增持行为的法律性质、责任构成要件、责任承担这些关键问题,你来我往地举证、质证,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上海金融法院审理后觉得,公开承诺这事儿可复杂了,有股份限售承诺、业绩承诺、股份增(减)持承诺、分红承诺、股份回购承诺、法定义务重述承诺等等好多类型。不履行公开承诺到底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得结合承诺主体、内容、相对人是不是确定、为啥没履行承诺、有没有过错等等好多因素一起考虑。有可能构成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这些典型的证券侵权行为,也可能不属于证券侵权范畴,甚至可能只是违约行为。

  具体到这个案子,法院觉得要判断公开增持承诺是不是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得综合考虑好多因素,比如证券市场股票增持的特点、公开增持承诺的性质、被告作出增持承诺的时候有没有准备履约、延期的原因、为啥没履行承诺、有没有免责事由等等。在这个案子里,袁某和罗某一开始承诺增持的时候就没准备好资金,后面延期的时候也没积极筹钱,而且在交易所问他们的时候,他们还用过桥资金弄了个“假”的存款证明,这怎么能让大家相信他们真的想增持呢?从增持的主体、承诺的金额、对市场的影响这些角度看,他们公开增持的承诺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的预期产生了严重的误导,他们说的那些不能履行承诺的理由也根本站不住脚,所以法院认定虚假陈述行为成立,而且这个行为还挺严重的。

  不过,法院也说了,公开承诺人袁某和罗某是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是金某泰。从信息披露的全过程来看,金某泰还是尽到了基本的审查义务的,也没有证据证明金某泰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袁某和罗某在虚假陈述,所以金某泰不用承担这个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委托了第三方机构来核定损失,一审判令袁某和罗某共同赔偿刘某某投资损失506,130.96元,赔偿郑某某投资损失277,406.42元。
发表时间 2025-04-28 13:43     来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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