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赎回时该如何纳税?

案例一:

根据广汽集团2022年1月17日发布的《关于“广汽转债”到期赎回及摘牌的公告》,在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 106%(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征税税率为个人收益的 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可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 106.00 元(税前),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04.80 元(税后)。

案例二:

根据九州通医药2022年1月12日发布的《关于“九州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的公告》,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08%(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故“九州转债”到期兑付金额为108元/张(含税)。依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08%(含最后一年票面利率2%)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对于个人投资者,其中利息部分的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07.6元(税后)。

可以发现两家上市公司在所得税处理上采用的是不同的方法,广汽把超过面值部分的6元全额按照利息收入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九州只对超过面值部分中按票面利率2%计算的利息征收了所得税,而之所以产生这种情况就在于对于赎回价格中超出面值部分(不包括最后一期的利息)的性质难以认定。

在实操中,广汽集团的方案存在少算或多算应纳税额的情况。投资者从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的成本是不同的,可能高于面值,也可能低于面值。在广汽集团的案例中可能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如果个人投资者当初是以98元买入可转债(低于票面价值),到期按106元赎回(含税含息),实际派发104.8元,实际上只对(106-100=6)这部分计税,而(100-98=2)的增值部分并没有计税。第二种情况,如果个人投资者以102元买入转债,到期按106元赎回(含税含息),实际派发104.8元,则对(102-100=2)这部分购入可转债时发生的成本也计税了,有违税收公平原则。

关于面值的差额部分到底属于利息收入,还是债务重组收益,抑或是财产转让所得目前来看的确没有定论,但对于性质的不同定义会影响所得税、增值税的缴纳,监管部门有明确相应的税收规则吗?还是由上市公司提供某种形式进行约定?

我看集思录数据里应该是按照从严的方式进行计算的
发表时间 2024-01-09 16:54     来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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