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邦关于转债提前到期的法理探讨

破产法: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现在正邦的是脑洞大开,借口第四十六条威胁转债提前到期。



我有两个疑问:
1、现在有人去对正邦提出破产申请吗?如果有人提了,法院在10日内做出了受理破产的决定了吗?
2、法院如果受理正邦的破产重整,和破产申请受理是一回事吗?

如果以上两条的回答都是“否”,那正邦实在是太坏了,妄图自己纂改整个可转债的规则和根基。搜特转债虽然垃圾,但至少不坏。

我的理解:
破产重整: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和债权人通过协商或法院的介入,进行债务重组,以实现债务的偿还和企业的经营恢复。
破产申请受理:是指法院是否接受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进入破产程序的阶段。

现在正邦的逻辑是 “受理破产重整”= ”受理破产申请“ 是我理解错了还是正邦错了?
发表时间 2023-05-25 23:14     来自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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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磊磊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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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整有一个高法出的纪要
2023-05-26 00:22 来自山东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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