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可参与证券出借业务?中证金融:正加紧推动落实!影响有多大?

2023-02-24 02:42
或许在不久的将来,散户也可以出借自己持有的股票了。

近日,为推进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中证金融修订了《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2023 年修订)》(下称《业务规则》)。中证金融表示,在前期修订规则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收到了部分市场机构和个人提出的一些有益意见和建议。对于规则中无限制或已预留空间的建议,后续加紧推动落实,比如推动个人投资者、年金基金、信托产品、银行理财子公司等参与证券出借业务。

此前,时任民建会员、中泰证券信用业务部业务支持发展组组长曹淑惠就建议放宽限制个人投资者参与证券出借业务。她认为,此举有助于丰富个人投资者理财渠道,鼓励长期投资,增加理财收益;有助于完善风险对冲机制等。

不过也有券商两融人士向记者表示,个人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短期内实现的可能性不大,国内投资者投资经验参差不齐,很难推广。目前,出借证券业务仅限机构投资者,不少上市公司股东参与热情较高。

加紧推动落实个人投资者参与出借业务

近日,中证金融借鉴科创板和创业板转融券机制优化成功经验和业务实践,对沪、深主板转融券机制进行优化,修订了《业务规则》。中证金融表示,在《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收到了部分建议。

对于涉及具体条款内容且无上位规章限制的意见,采纳吸收。一是按目前实际做法对转融资期限档次、申报金额限制、费率参考标准、展期相关条款进行适应性修改。二是删除权益补偿不展期的相关表述,为后续允许权益补偿合约展期预留空间。三是明确停牌期间不提供转融券服务的具体类型。

对于有上位部门规章限制的意见,本次未采纳,后续积极研究推动。一是放开转融券期限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限制。二是放宽单只证券转融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可流通市值10%的限制。

对于《业务规则》中无限制或已预留空间的建议,后续加紧推动落实。一是推动个人投资者、年金基金、信托产品、银行理财子公司等参与出借。二是优化转融券业务计费方式。三是允许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场外衍生品业务借入证券用于风险对冲。四是优化转融券约定申报合约归还机制,按一对一原则匹配归还。五是实时撮合展期申报并实时反馈结果。六是将ETF推动纳入转融通标的证券范围。

券商人士曾专门提出相关建议

早在2019年,时任民建会员、山东中泰证券信用业务部业务支持发展组组长曹淑惠就提出了《关于放宽限制个人投资者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建议》。

市场上融券券源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证券公司自营的券源,二是中证金融从投资者手中借来的券源,其中第二项对于投资者而言就是证券出借业务,即投资者将证券账户内持有的暂时不卖出的证券出借出去,以获取类似于定期存款利息的固定收益。

曹淑惠表示,目前,相关规定仅允许机构投资者参与该项业务,个人投资者暂不允许参与证券出借。但是国内证券市场上,个人投资者数量最为庞大,可提供的券源基数大,限制了个人投资者进行证券出借,就等同于限制了做空交易机制。相反,如果能够实现从个人投资者手中借券,可极大缓解券源紧张问题,促进做空交易,实现多方共赢。

首先,有助于完善风险对冲机制,丰富风险化解措施。市场上做空交易长期发展不起来,投资风险对冲工具有限,投资者在交易时只能单边做多,做多风险不断聚集,一旦达到临界点,就会出现投资者集中抛售,流动性枯竭的现象,风险也有可能进一步传导到实体经济,引发更大范围内的恐慌和损失。而个人投资者参与出借业务可使得券源增加,品种丰富,将很大程度促进做空交易发展,缓解周期性大幅波动,有助于市场稳定。

其次,有助于拓宽金融创新边界,促进创新繁荣。目前的金融创新受单边交易的影响,多以杠杆为特点,风险防范措施以分散投资、及时止损为主,风险防范控制效果有限,金融创新的品种和规模均受到限制。因此,增加券源,完善多空交易,促进对冲工具发展,也将极大扩展金融创新边界,促进证券市场创新繁荣。

再次,有助于丰富个人投资者理财渠道,鼓励长期投资,增加理财收益。证券出借后,做空交易投资者在使用券源时,需提供足够的担保物,此外,证券公司、中证金融作为出借中介,提供双重的盯市、及时平仓服务,出借证券相对安全,收益较为稳定。等待证券价格上涨期间还能获得固定利息收入的机制设计,也将会鼓励投资者长期投资,从长远看,有助于居民理财收益增长和证券市场发展。

目前只有机构投资者才能参与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截至2月21日,市场转融券余额规模达到了1292亿元。从发展历史来看,在2019年之前,转融券余额规模长期维持在低位,不超过100亿元。随着后期科创板、创业板转融券的展业,转融券余额规模迅猛扩展,到2021年年中最高值接近1800亿元,随后有所下降。最新值接近1300亿元。

目前,交易所强调,证券出借人仍仅限于机构投资者。交易所规定称,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持有者,可以成为证券出借的出借人:熟悉证券出借相关规则,了解证券出借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不存在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参与证券出借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没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出借人应当在出借证券之前充分评估各种风险,并自行承担证券及其相应权益补偿不能归还和借券费用不能支付等不利后果。

此前,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参与科创板、创业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参与证券出借。
发表时间 2023-02-24 21:35     来自山东

赞同来自: machine 蓝河谷 babugcs zhanghanhui

2

zyt43

赞同来自: 画眉 等时间认输

@HuiZhi
关键是你要解释清楚逻辑,如果能随时卖,那么买家的权益如何保障?整个链条是怎么样的?
因为作为一般人只能够按照最简单的思路去想就是,我约定借出一段时间,这段时间我失去了交易的权利,到期了别人还回给我,我拿利息。
大哥,你银行存的定期,银行拿去贷款了,你提前支取,难道也要人家提前还贷款吗,这个流动性是由券商提供的
2023-02-27 21:11 来自四川 引用

要回复问题请先登录注册

发起人

问题状态

  • 最新活动: 2023-03-03 08:14
  • 浏览: 8827
  • 关注: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