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上市与挂牌、转股、赎回、回售等业务和信息披露行为,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可转债市场高质量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05年8月1日发布的《关于可转债回售业务的通知》(上证交字〔2005〕11号)和2022年1月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证发〔2022〕13号)同时废止。

  上市公司在本指引发布之日前已披露可转债实施赎回公告的,可转债在赎回资金发放日前无需停止交易或者转让。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stock/main/listing/c/c_20220729_5706467.shtml
发表时间 2022-07-30 07:59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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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预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5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
在转股价格修正条件触发当日,上市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修正转股价格,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修正或者不修正可转债转股价格的提示性公告,并按照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的约定及时履行后续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未按本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本次不修正转股价格。
上市公司修正转股价格的,应当及时披露转股价格修正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修正前的转股价格、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修正转股价格履行的审议程序、转股价格修正的起始时间等内容。
上市公司不修正转股价格的,下一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期间从本次触发修正条件的次一交易日重新起算。

下修每下修计数周期个交易日才能触发一次?其他时间点就不能发下修公告了吧?
2022-07-30 08:02 来自江苏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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