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可转债交易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提建议

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
我是一名可转债长期投资者,2001年左右参加交易的第一只转债是上海机场转债,见证了转债市场的风风雨雨,也取得了合理的回报,可以说对这一交易品种情有独钟,充分认识到维护该品种健康平稳运行的重要性。
近两年可转债市场出现不少“妖债”,确有庄债意味,一些机构或个人利用资金优势、持仓比例优势操控可转债价格,吸引不懂规则、不明真像的投资者盲目跟风,吸引大量投机客蜂涌而至加剧投机,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扭曲了投资价值观,增加了不稳定因素,偏离了市场初衷,损害了部分投资者利益,应该予以遏制。
认真拜读了可转债交易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完全赞成贵所修改交易规则打击过度投机,《细则》确实能起到不小的遏制作用,但根据20多年的交易经验和行情观察,感觉新交易规则可能治标不治本,甚至造成事倍功半,我们知道可转债同时具备股性和债性,有些转债虽然溢价率高,但价格不高,由债性决定其价格合理性,有些转债虽然价格高,但溢价率不高,股性决定其价格合理性,由于股价快速上涨造成转债价格跟涨,即使达到《细则》中所述的上涨幅度也没必要采取监管措施(至于遏制正股暴炒暴涨另当别论),而有些溢价率、交易价格两者都很高(以下简称双高)的转债,明显就是过度投机的产物,遏制过度投机从遏制双高入手(甚至不用考虑期间涨跌幅监管措施)才能收到事半功倍、治标又治本的效果!可转债的最终归宿应该是以转股为主,这是发行者及市场设立该品种的初衷,交易规则也应该围绕这一初衷做工作。建议从以下方面考虑:
受赎回、债券期限、正股波动诸因素限制,即使发行者不断下修转股价,历史数据显示150以上(别人的统计数据)买入的投资者通过转股或卖出实现盈利的概率小于50%,因此交易价格超过150的买卖以投机成份为主,超出过多可以认为是过度投机,不妨考虑将价格超过某值且溢价率超过某值(例如价格超过200,溢价率超过100%)的转债自某个时间(例如次日、次二日)开始采取调整涨跌幅限制(例如10%),次日或次时(如T+1日、T+1时)交收,同时买入报单时提示买方该转债存续期内可能无法卖出盈利和转股盈利的风险;
对哪些双高值离谱(如123015、123013)或风险等级高(如128114、128100、123015)的转债设置更高的投资者门槛(例如资产100万,5年交易经验)且在转债简称上加提示标志(类似于公司债带Q);
对双高转债T+0(以日甚至可以以小时计算,买入不足1小时就卖出)交易征收惩罚性手续费、印花税,这样还能给券商、国家创收;
考虑小盘债(例如小于一亿)转股或还钱对发行人影响小,而恰恰这些债是过度投机的重灾区,因此可以政策鼓励这些转债的发行人及早赎回或通过下修促成转股;
将满足赎回条件后是否赎回、满足下修条件后是否下修、异动风险警示等公告制度化、程序化,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
规范上市公司发债行为,减少多只转债同时在市交易的情况(前面的转债解决不好尽量不让发新转债),优先安排批准那些成功解决转债的上市公司发行新转债,营造发行人和投资者多赢市场。
转债申购采用转债市值配售;
研究可转债的做空机制,必要的时候引入做空力量(这个似乎很难!)
发表时间 2022-06-21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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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dl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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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楼主提出观点和建议。
欢迎楼主结合大家意见和建议更新第二版,祝愿楼主越做越好,投资收益长虹。
2022-06-22 10:55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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