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上海证监局之后,山东证监局也对个人出借股票账户的行为开出了罚单,监管趋向常态化

本月稍早前曾报道,上海证监局对个人出借股票账户的行为开具罚单,账户主人被罚5万元,此举也被认为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针对个人出借股票账户行为的首例行政罚单。近日,山东证监局也开出了类似罚单,表明监管部门针对个人出借股票账户行为的处罚已趋常态化。

根据山东证监局的罚单信息,2020年7月底至调查日,郎某某将自己的股票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依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郎某某非法出借自己股票账户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已于2020年3月实施的新《证券法》明确禁止个人出借股票账户,否则最高可罚50万元。这一规定是此前版本的《证券法》所没有的。

处罚趋向常态化

山东证监局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郎某某出借证券账户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郎某某账户于2015年7月31日在某券商潍坊金马路证券营业部开立。2020年7月底至调查日,郎某某将该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他人借用该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其中,累计买入“兴民智通”29.87万股,成交金额177.92万元,累计卖出29.87万股,成交金额175.93万元;累计买入“恒通股份”31.49万股,成交金额494.71万元。借用期间该账户资金全部来源于他人,账户交易由他人进行决策,账户交易盈亏由他人承担。

山东证监局认为,郎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等规定,构成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情形。

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郎某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这已经是公开可查的第二例针对个人出借股票账户行为的行政处罚,表明监管部门针对个人出借账户的处罚已经开始常态化。
发表时间 2021-12-28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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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通知书原文见山东证监局官网(http://www.csrc.gov.cn/shandong/c104216/c1660310/content.shtml)。
2021-12-28 11:43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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