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配售基金赎回遇到的奇葩事

两融账户长期持有三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基金,嘉实配售501189、添富配售501188,7月5日起开放赎回。操作场内赎回时,发现两融账户无法赎回,咨询券商告知需将基金份额划转回普通账户办理,当天将两融账户内基金全部划转普通账户。7月6日在普通账户操作场内赎回,资金7月7日即到账。
经查询,发现两只基金均收取了1.5%的赎回费用。经咨询两家基金公司,均告知是中登公司提供数据,认定持有基金时间只有1天,故按不足7天,收取1.5%赎回费,而实际本人上述基金持有期均超过了一年,现正走相关争议解决途径。
请问还有人有此遭遇吗?
发表时间 2021-07-14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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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神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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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回复了,根据中登给出的理由--中国证监会117号令《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融资融券合同应当约定,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债权的信托财产。
第三十一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记录,确认证券公司受托持有证券的事实,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证券持有人名册。
基金以中登公司回复为依据,拒不解决。
我认为,中国证监会早在2016年5月6日新闻发布会就已明确了名义持有人或证券权益拥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1、问: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是否认可“名义持有人”和“证券权益拥有人”的概念?
答:是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9号)第十八条规定:“证券应当记录在证券持有人本人的证券账户内,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记录在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内的,从其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依法履行职责,可以要求名义持有人提供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相关资料。”
同时,中登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的通知 2019.3.2
第五条 证券应当登记在证券持有人本人名下,本公司 出具的证券登记记录是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将证券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名义持有人依法享有作为证券持有 人的相关权利,同时应当对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承担相应 的义务,证券权益拥有人通过名义持有人实现其相关权利。 名义持有人行使证券持有人相关权利时,应当事先征求其名 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意见,并按其意见办理,不得损害证券 权益拥有人的利益。
本公司有权要求名义持有人提供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 人的相关明细资料,名义持有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真 实、准确、完整。名义持有人出具的证券权益拥有人的证券 持有记录是证券权益拥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为此,认为作为证券权益拥有人的权益没有得到保护,信用账户的持仓信息没有被提供给基金发行人,导致信用账户持仓期限未被合理计算。
现意向中国投资人网正式投诉。www.investor.org.cn/
2021-07-21 16:55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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