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久违反证券法了吗

  长久物流在3月2日和12日发布了二个自相否定的公告,误导投资者,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曾经问过长久公司,怎么会在10天里发二个自相否定的公告,回答说不违法。如像他们所说,在合法的情况下误导投资者,坑害投资者,是多么可怕的事情,“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也就是一句空话了。

  这些天学习去年新修订的证券法,第五章是新增专门关于信息披露内容。发现长久违反证券法多条内容,即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关于内幕信息泄露第五十三条需监管认定。

1、“第七十八条 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3月2日长久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发出后,当天转债高开上涨,很多投资者根据公告内容的预期买入转债,此后几天转债价格也是稳定在百元面值附近,说长久的这个公告误导投资者是不争的事实吧。

2、“第八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信息披露有误导性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第五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4、3月11日下午,就是也第二个公告发布前一天,长久转债放出天量,逆市下跌,有人提前知道消息在跑路了,内幕信息泄露需要监管认定。
第五十三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长久不管最终是否受到处罚,其误导投资者,损害投资者利益,都是清清楚楚的事实。长久311事件,与交易所倡导的“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债券市场行业文化相背离,也违反了证券法,在可转债发展史上留下不光彩的一页,为广大投资者所不齿。

  最后一句,长久311事件中,每个人的情况不同,有人割肉离场,有人现在还在被套持有中,不同的诉求是每个人的权利。
发表时间 2021-03-21 19:22     最后修改时间 2021-03-21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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