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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夫炒股有点田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八条第3款,属于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今天已经跟晶澳科技进行了沟通,对方态度可以,但是一直强调没有改变资金用途。我明确告知她,债权变股权,将来的清偿顺序是不一样的,晶澳科技改变了募集资金性质,相当于风险暴漏出来。对方又说,钱是借给母公司的,后边子公司如果破产也是母公司还钱。我说,虽然还是母公司还钱,但子公司将来破产,母公司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我们的权益得不到完全保护。对方又说,这都是经过交易所同意的,保荐机构和律所出具了意见书...对,最主要的问题是债权人和母公司发生交易,但是母公司的这一举动直接把子公司的经营风险上移了,对于转债持有人而言,在收益不变的前提上,风险较说明书提升了。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八条第3款,属于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