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我前几年把房子出租出去了,自己换租了一个同小区的更大的房子。我的房子的租客之前签了2年,租约到期后,他找我谈降房租签3年长租。我考虑到放租有空置期,房租也就降了几百。现在3年租期才一年不到,昨天跟我说要解约。他提出他去找一个人来转租,让我给他半个月时间。我考虑了一下,这个人不靠谱,不同意转租。
然后我就这样回复他:“提前解除合同我看了一下当时约定的合同,扣减一个月租金。你看什么时候搬,我们把房租结到当天,扣除物业,水电等费用后,剩余的押金会在交房后退给你”之后他开始耍赖了:“你把这三年的发票开一下,深圳房屋出租中心备案,地税把税补上,给我开发票”再之后我查了下合同中的约定:“如乙方要求甲方提供发票,则甲方应配合开具发票,乙方承担的发票税费由在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之外另行承担。”
租客说这个合同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无效。 身边还真没法律界朋友,不知道集思录有没有碰到类似情况的朋友,能不能给分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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