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锦转债这几天跟已经部分卖出清偿转债的投资者,发了失权通知邮件。
对于美锦的部分清偿而失去剩余转债清偿权的问题,不管是法规还是惯例,都没有这个做法。并且8月在寄协议前也跟美锦工作人员,确认过。协议中失去清偿权,指的是注销过程中,他们已向中登打款时,还有变动,导致数量不一致,才会注销失败失权。
今天已经跟山西证监局电话投诉过,并写了一封投诉邮件,给遇到同样问题的朋友参考。美锦的这个做法,侵犯了投资者的正当权益,也给可转债清偿带了非常不好的影响。拖着不给钱不是错,卖出一千块,责任全是你。大家有空的也可以投诉,引起监管重视。
山西证监局邮箱:shanxitousu@csrc.gov.cn
投诉美锦转债(127061)因部分清偿转债导致剩余清偿失权的问题
投诉对象
全称: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0723
可转债代码:127061
投诉事项
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实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下称“美锦转债”)因美锦能源于2024年5月22日披露《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债券人通知暨减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本人作为债权持有人,要求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其美锦转债对应债务进行清偿。本人于X月X日向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并邮寄可转换债券公司协议。
此次本人共计持有美锦转债XX张清偿。据美锦转债公告及邮件安排,预计于11月中旬给付清偿款。期间因个人资金原因,于XX月XX日共计卖出XX张,剩余转债需继续向美锦能源要求清偿。期间得知有相同经历投资者收到了美锦能源发送的“美锦转债失权通知”,告知部分卖出清偿可转债的行为,导致剩余转债也失去了清偿权。随即向美锦能源电话核实,得到同样回复。对于美锦能源所回复的“失去清偿权”问题,本人并不认可。
1、根据美锦转债清偿工作组发送的“失权通知”所诉。该4.2.2 和4.2.3条款,需在协议签署后方能生效。现本人并未收到美锦能源签署后的协议合同,故不认可本人卖出行为有违协议约定。
2、根据可转债清偿惯例(有2023年美锦清偿案例及2024年多个转债清偿案例),及国家相关法规。并无任何惯例和任一法规表示,在公司清偿债务打款期间,因投资者卖出部分清偿债券而失去剩余债券清偿权的惯例和法规。
3、根据美锦转债投资者与美锦工作人员对话中,投资者明确提出对4.2.3条款的质疑,工作人员回复是,根据第五条违约责任,是甲方在向中证登打款后,还出现乙方转债数量变化,才视为违约。并且在对话中,工作人员还解释了4.2.3所表明的,是指在注销时不能再变动了。根据最后一次邮件,有多少就清多少,会再次发邮件确认数量,最后确认数量后,就不能再变动。可以理解为在最后一次邮件发出前,并不会因为部分卖出而影响清偿权利。现在投资者并未收到最后一次的确认邮件。此“失权通知”与当初投资者沟通的内容截然相反。做为一家上市公司,如此不诚信,随意改变规则,此为不能接受。
综上所诉,本人要求美锦能源公司撤回“失权通知”的相关内容及相关表达。并对该公司罔顾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而道歉。如有投资者因“失权通知”而有经济损失的,应对有经济损失的投资者进行赔偿。
可转债清偿由于企业资金周转原因,已由2023年一个月给付清偿款的周期,随意改变成现在4、5个月的给付周期(预计)。对于此等改变,做为投资者虽也面临资金周转等问题,但也表示理解和配合。可现在美锦能源的行为,不仅有失大型上市公司的诚信,更是罔顾国家法规,罔顾监管,罔顾投资者对其的信任与期待。更是侵犯了投资者的正当权益。望监管部门领导能严肃处理该企业的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其不当行为,并对投资者进行道歉和补偿。谢谢!
附件一:美锦转债清偿协议
附件二:美锦能源公司发出的失权邮件截图
附件三:美锦转债部分清偿问题对话(文字版)【这个附件,如需要投诉的朋友私聊我发送给你参考】
投诉人信息
姓名:XX
电话:XX
邮箱:XX
2024年10月21日
对于美锦的部分清偿而失去剩余转债清偿权的问题,不管是法规还是惯例,都没有这个做法。并且8月在寄协议前也跟美锦工作人员,确认过。协议中失去清偿权,指的是注销过程中,他们已向中登打款时,还有变动,导致数量不一致,才会注销失败失权。
今天已经跟山西证监局电话投诉过,并写了一封投诉邮件,给遇到同样问题的朋友参考。美锦的这个做法,侵犯了投资者的正当权益,也给可转债清偿带了非常不好的影响。拖着不给钱不是错,卖出一千块,责任全是你。大家有空的也可以投诉,引起监管重视。
山西证监局邮箱:shanxitousu@csrc.gov.cn
投诉美锦转债(127061)因部分清偿转债导致剩余清偿失权的问题
投诉对象
全称: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0723
可转债代码:127061
投诉事项
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实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下称“美锦转债”)因美锦能源于2024年5月22日披露《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债券人通知暨减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本人作为债权持有人,要求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其美锦转债对应债务进行清偿。本人于X月X日向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并邮寄可转换债券公司协议。
此次本人共计持有美锦转债XX张清偿。据美锦转债公告及邮件安排,预计于11月中旬给付清偿款。期间因个人资金原因,于XX月XX日共计卖出XX张,剩余转债需继续向美锦能源要求清偿。期间得知有相同经历投资者收到了美锦能源发送的“美锦转债失权通知”,告知部分卖出清偿可转债的行为,导致剩余转债也失去了清偿权。随即向美锦能源电话核实,得到同样回复。对于美锦能源所回复的“失去清偿权”问题,本人并不认可。
1、根据美锦转债清偿工作组发送的“失权通知”所诉。该4.2.2 和4.2.3条款,需在协议签署后方能生效。现本人并未收到美锦能源签署后的协议合同,故不认可本人卖出行为有违协议约定。
2、根据可转债清偿惯例(有2023年美锦清偿案例及2024年多个转债清偿案例),及国家相关法规。并无任何惯例和任一法规表示,在公司清偿债务打款期间,因投资者卖出部分清偿债券而失去剩余债券清偿权的惯例和法规。
3、根据美锦转债投资者与美锦工作人员对话中,投资者明确提出对4.2.3条款的质疑,工作人员回复是,根据第五条违约责任,是甲方在向中证登打款后,还出现乙方转债数量变化,才视为违约。并且在对话中,工作人员还解释了4.2.3所表明的,是指在注销时不能再变动了。根据最后一次邮件,有多少就清多少,会再次发邮件确认数量,最后确认数量后,就不能再变动。可以理解为在最后一次邮件发出前,并不会因为部分卖出而影响清偿权利。现在投资者并未收到最后一次的确认邮件。此“失权通知”与当初投资者沟通的内容截然相反。做为一家上市公司,如此不诚信,随意改变规则,此为不能接受。
综上所诉,本人要求美锦能源公司撤回“失权通知”的相关内容及相关表达。并对该公司罔顾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而道歉。如有投资者因“失权通知”而有经济损失的,应对有经济损失的投资者进行赔偿。
可转债清偿由于企业资金周转原因,已由2023年一个月给付清偿款的周期,随意改变成现在4、5个月的给付周期(预计)。对于此等改变,做为投资者虽也面临资金周转等问题,但也表示理解和配合。可现在美锦能源的行为,不仅有失大型上市公司的诚信,更是罔顾国家法规,罔顾监管,罔顾投资者对其的信任与期待。更是侵犯了投资者的正当权益。望监管部门领导能严肃处理该企业的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其不当行为,并对投资者进行道歉和补偿。谢谢!
附件一:美锦转债清偿协议
附件二:美锦能源公司发出的失权邮件截图
附件三:美锦转债部分清偿问题对话(文字版)【这个附件,如需要投诉的朋友私聊我发送给你参考】
投诉人信息
姓名:XX
电话:XX
邮箱:XX
2024年10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