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和银行可转债的分析

看了很多大神关于银行股和银行可转债的分析,本人尝试着班门弄斧,分析一下银行对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渴求,以及解决手段和收益空间
本人不是金融从业人员,对银行的理解可能存在错漏,欢迎大神们批评指正

一、关于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政策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年第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修正版)》的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2、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1)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2)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3)特定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4)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当计提附加资本,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
(5)若国内银行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所适用的附加资本要求不得低于巴塞尔委员会的统一规定;

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5号)《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的规定(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分为五组,第一组到第五组的银行分别适用0.25%、0.5%、0.75%、1%和1.5%的附加资本要求;

4、人行、银保监会根据2020年数据,评估认定了2021年首批19家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
(1)第一组8家:平安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宁波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北京银行;
(2)第二组4家: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3)第三组3家: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
(4)第四组4家: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5)第五组:暂无;

5、举例:光大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要求=5%(基本要求) 2.5%(储备资本要求) 0.25%(附加资本要求,光大银行属于系统重要性银行第一组,适用0.25%的附加资本要求)=7.75%

二、银行补充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工具
一般来说,核心一级资本可以通过IPO、股东增资配股、定增、可转债的方式补充

以光大转债为例,其募集说明书中规定:“本行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支持未来业务发展,在可转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

三、银行通过可转债转股补充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迫切性
根据2021年第三季度财报以及最新的可转债数据,对现有14支发行可转债的银行进行分析



可见:
(1)无锡银行、中信银行距离监管标准较近,补充核心一级资本的意愿最强,江阴银行、苏州农商行补充核心一级资本的意愿最弱;
(2)紫金农商行、无锡银行、张家港农商行、杭州银行的剩余可转债规模/核心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较高,转股后的影响较大,光大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的比例较低,转股后的影响较小
(3)除了无锡转债,大部分银行可转债都不允许转股价下调到每股净资产以下;
(4)除了杭州转债,大部分银行可转债的转股价都低于每股净资产,基本没有下调空间;

四、银行促成可转债转股的手段
以下汇总了论坛上大家集思广益想到的各种方法, 不一定全面
1、拉升正股价格,保持转股价值在130以上,达成强赎条件以促成转股;
2、在可转债到期前拉升正股价格,保持转股价值比到期赎回价高(比如高5%以上),以促成转股;
3、大股东直接买入可转债转股;
4、打压可转债价格,与正股之间维持一定的折价率,以促成转股;
5、发新债还旧债;
按照所需资金量、时间等因素评估,本人主观判断的可行性排序为2>4>3>1>5

五、收益率分析
按照上述判断,如果银行采用第二种手段促成转股,即“在可转债到期前拉升正股价格,保持转股价值比到期赎回价高(比如高5%以上),以促成转股”
不考虑分红带来的影响,假设以今天收盘价买入各银行正股,在银行可转债到期日当天,转股价值=100 +(到期赎回价-100)*80%*110%(80%为考虑利息扣税20%,110%为溢价10%),以转股价值卖出后各银行的收益率如下



根据本人的标准,如果年化收益率能有20%,就可以考虑进场博弈一下了
(注:本人目前持有招行,有烘托银行股热度的嫌疑,请大家独立思考,谨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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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gk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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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转债的收益也可以分析吧
2021-11-29 22:49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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