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不被支持,请尽快升级到最新版下列浏览器。
Edge
Chrome
Firefox
»首 页
投资日历
实时数据
社区-知识库
登录
注册
广场
用户
数据
我的持仓
新股
债券
可转债
封闭基金
现金管理
T+0 QDII
REITs
ETF基金
LOF基金
A/H比价
套利股
股息率
指数涨幅
输入关键字进行搜索
搜索:
发起问题
发起
民法典1063条
收藏
关注
新手专区
早上四点就醒来睡不着,拿起身边的民法典翻看翻看,突然看到这一条,想起了比较热闹的WBQ离婚案,据说他曾起诉MR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爱马仕包包一类的奢侈品的,很好奇这些东西符合不符合民法典的这一条,相关法条内容如下: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中第四项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有没有专业人士解答一下,满足一下我的好奇心。**
发表时间 2021-04-14 06:18
分享
站外
私信
赞同来自:
暂无回复
要回复问题请先
登录
或
注册
发起人
逍遥chen
问题状态
最新活动:
2021-04-14 06:18
浏览:
1695
关注:
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