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农商行送钱了。(标题党)2020年报后青农商行大概率满足股价维稳条件,对其影响几何?

五、稳定股价预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3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为强化股东、管理层诚信义务,进一步保护青岛农商银行上市后投资者的权益,本行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制定《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如本行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行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本行将采取依法回购本行股票等相关措施稳定本行股价。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 本行董事会将在本行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行股价稳定的具体方案,具体方案应包括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不晚于公告之日起40个交易日)等信息,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本行将根据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一种或几种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如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主要股东及其委派的代表、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投票赞成: 1、本行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行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本行《章程》及其他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本行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本行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不影响本行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本行股票。用于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行用于稳定股价而回购股份的金额为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 (2)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要求持股5%以上股东及时任本行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以增持本行股票的方式稳定本行股价。 (3)在保证本行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本行股价。 (4)通过削减开支等方式提升本行业绩、稳定本行股价。 (5)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本行持股5%以上股东、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行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本行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持股5%以上股东、本行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规定的时间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本行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本行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本行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本行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自本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用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金额不低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公告时最近一个年度其从本行获取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15%。本行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自本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用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金额不低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公告时上一年度其从本行获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15%。 如未履行上述增持本行股份的义务,本行可等额扣减其在当年及以后年度所领取的现金分红及税后薪酬,直至其履行相应的稳定股价义务。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本行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本行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本行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本行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本行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三)股价稳定措施实施的结果 1、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交易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股价稳定方案终止执行: (1)本行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行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本行股份将导致本行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交易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本行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本行将继续履行稳定股价措施,或者本行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四)其他说明 本预案已经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行完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自动生效,有效期三年。
发表时间 2021-03-31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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