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后转债与散户无缘了吗?

证监会发布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发行公司债券,可以附认股权、可转换成相关股票等条款。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可以发行附可交换成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上市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的相关规定。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公司债券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的标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证券自律组织可以在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设定更为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可视同专业投资者参与发行人相关公司债券的认购或交易、转让。

第十六条 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可以参与认购:
(一)发行人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 1.5 倍;
(三)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规模不少于 250 亿元;
(四)发行人最近 36 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债券不少于 3期,发行规模不少于 100 亿元;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仅限于专业投资者参与认购。

第三十三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上市交易的,应当在发行前根据证券交易场所的相关规则,明确交易机制和交易环节投资者适当性安排。发行环节和交易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应当保持一致

看看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的相关规定。这个难道不是可转债?
看看第十二条:专业投资者按照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或者交易所可以制定更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看看第十二条: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可视同专业投资者参与发行人相关公司债券的认购或交易、转让。这不是明摆着给上市公司大股东认购自己的转债开绿灯吗?
看看第十六条: 百分之95的转债不符合普通投资者投资的资格要求。
看看第三十三条:发行环节和交易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应当保持一致**。

难道以后转债与散户无缘了?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2102/P020210226618138752278.pdf
发表时间 2021-02-28 21:51     最后修改时间 2021-03-01 14:35

赞同来自: solino crf868 zuzu2168 tang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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