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国开证券代为申报债权的短信

【国开证券】债券持有人您好!

国开证券作为华晨集团发行的“17华汽01”、“18华汽01/18华汽债01”、“18华汽02/18华汽债02”、“18华汽03/18华汽债03”、“19华汽01/19华汽债01”、“19华汽02/19华汽债02”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债权代理人,就破产债权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根据沈阳中院的公告,华晨集团债权人应于2021年02月24日前,向华晨集团管理人申报债权。
2、债券持有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自行申报债权并参与破产程序,具体申报方式参见破产管理人发送的债权申报指引。
3、根据2020年11月30日召开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通过的《授权议案》,国开证券将代表17华汽01、18华汽01/18华汽债01、18华汽03/18华汽债03、19华汽01/19华汽债01、19华汽02/19华汽债02的全体债券持有人向管理人统一申报债权,无需债券持有人就债权申报另行出具授权材料和交纳债权申报法律服务费用。

【国开证券】4、鉴于18华汽02/18华汽债02在11月30日的持有人会议上未审议通过《授权议案》,国开证券将于12月30日再次召集18华汽02/18华汽债02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审议相关授权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期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品种二)2020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https://www.chinabond.com.cn/cb/cn/ywcz/fxyfxdf/zqzl/qyz/qtggtz/20201222/156180451.shtml),若届时仍未审议通过,18华汽02/18华汽债02持有人拟委托国开证券代为申报债权的,需单独提交授权材料,国开证券将聘请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
5、根据管理人向国开证券出具《沟通函》,华晨集团管理人认为国开证券已取得的授权范围仅包括代表债券持有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不包括参加破产其他程序。如债券持有人拟委托国开证券代为参与除债权申报以外其他重整程序的,国开证券将聘请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
6、拟授权国开证券参加重整其他程序,以及授权议案再次审议未通过的情况下18华汽02/18华汽债02持有人拟委托国开证券代为申报债权的,债券持有人应于2021年1月15日之前向国开证券出具授权材料并缴纳相应的法律服务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国开证券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债权代理)事务临时报告(关于债券持有人在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的债权申报及相关事项说明)》(https://www.chinabond.com.cn/cb/cn/ywcz/fxyfxdf/zqzl/qyz/qtggtz/20201222/156180429.shtml)。
发表时间 2020-12-25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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