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对可转债征求意见稿,提出改进回售的诉求的时间到了!

柚子炒作是柚子的事情,打炮骗炮我们管不了,我们关心的是可转债的长期的发展。

领导也提到
此外,我们关注到部分可转债募集说明书规定的赎回与回售
条款明显不对等。例如发行人只需在正股价格高于转股价格满
15 个交易日即可行使强赎权,而持有人需在正股价格低于转股
价格满 30 个交易日才能行使回售权;发行人行使强赎权次数不
受限制,而持有人回售权每年只能行使一次等。为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本次规章要求赎回与回售条款设计应当体现权利和义务
对等原则,赎回和回售的触发条件、行使期间、行使次数、计息
方法等应当平等一致,不得单方面扩大发行人的权利或者限制债
券持有人的权利,保荐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条款的公平性进行
核查并发表意见。>
详见《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http://www.csrc.gov.cn/zjhpublic/zjh/202010/P020201023625905376248.pdf

所以这里面和我们可转债投资人的一些诉求是一致的。

目前的现状是大部分可转债的条款中,我们债权人掌握主动的回售权被压的死死的,几乎等于没有。
我抛砖引玉提三点,
一是回售权开始的时间太晚,很多条款要等到最后两年。这与公司的强赎权期限严重不对等。必须呼吁要求改进,最佳方案是争取到 与公司强赎权相等(即公司转债进入转股期)

二是回售达成条件过于苛刻。与强赎达成的条件严重不对等。比如强赎,30个交易日至少15个交易日超过130%,而回售呢?至少30个交易日连续低于70%。稍微有点数学知识就知道这里面不对等差了好几个数量级。

三是 目前很多条款里写到 公司如果下调了转股价,回售必须重新计数。这个也是奇葩规定。那我每次下调一分钱呢?公司一毛钱又可以玩一年。今年国盛EB不是这么玩的么,保不齐以后可转债也这样玩。这个漏洞一定要堵住。最佳方案是,下调转股价不得重新计数。
次优方案是:下调转股价后如果新转股价不满足回售条件了,可以重新计数。(防止无关紧要的下调几分几毛)

既然zjh 领导让我们提意见,而且领导也注意到这些问题,所以我们一定不要放弃这次绝好的机会啊!!!!
@小卡 @天书 @jetren @饕餮海 @盛唐风物

证监会网址:http://www.csrc.gov.cn/zjhpublic/zjh/202010/t20201023_384984.htm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http://www.csrc.gov.cn),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公开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3.传真:010-88061401。
4.电子邮箱:flbpublic@csrc.gov.cn
5.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中国证监会法律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22日。
发表时间 2020-11-04 11:14     最后修改时间 2020-11-04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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