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投资必备!一文读懂可转债的强制赎回规则!

今天读者小提问在后台咨询,提到“晶瑞转债和仙鹤转同在7月28日宣布不强赎,而昨天仙鹤反悔,那晶瑞也是否可以随时反悔呢?条款不是要公告不强赎的次日起满30交易日么?之前泰晶也是4月28日宣布不强赎,次月5月6日即反悔宣布强赎。请问,是不是沪债可以多次公告是否强赎,而深债一年只能宣布一次呢?有深债反悔的先例么?”

历史上,可转债在触发赎回条款后,通常有以下4种情况:

1、首次触发就公告赎回

2、公告不提前赎回

3、首次触发公告不赎回或未公告,后续触发进行赎回

4、是不进行任何公告

其中,最难琢磨的就是第3种情况了,这也是大家提到的可转债在强赎事项上的反悔问题。据国金证券统计,目前8.8%的比例是属于这种可转债强赎反悔的事例。

面对强赎,我们一般的原则是及时卖出或转股,有时候可以参与强赎过程中的折价套利交易,公告强赎后,可转债的溢价率会迅速趋向于0%,一些可转债占比较高(可转债市值占股票市值比例)的在强赎后,走势往往较弱。

要规避强赎带来的风险,我们需要详细了解规则,特别是对强赎反悔等情况。下面,我给大家梳理一下。

1、上交所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满足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条件的下一交易日发布公告,明确披露是否行使赎回权。如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公司还应当在赎回期结束前至少发布 3 次赎回提示性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赎回程序、赎回价格、付款方法、付款时间等内容。

2、深交所创业板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满足赎回条件的次一交易日发布公告,明确披露是否行使赎回权。如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公司应当在满足赎回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赎回公告。

3、深交所主板和中小板规则要求,上市公司行使赎回权时,应当在每年首次满足赎回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赎回公告。赎回公告应当载明赎回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

从规则上来看,上交所主板和深交所创业板,都要求在满足赎回条件的下一个交易日发布公告,明确披露是否行使赎回权;但是深交所主板和中小板则是要求上市公司行使赎回权时才应当发布公告。两者的区别在于,上交所和深交所创业板“触发条件就要明确是否强赎”,而深交所主板和中小板“执行才公告是否强赎”。

这里面就涉及到,公告不强赎反悔的问题了,对于上交所和深交所创业板 ,按照规则是可以首次满足强赎条件时公告不强赎,而第二次满足强赎条件的时候反悔的!

而深交所主板和中小板,本来就没有强制要求公告不赎回,如果公司公告不强赎,大概率是公司真的不想强赎。但是,从历史上看,深交所曾有几个赎回公告日距离首次触发日比较远的案例,如富祥转债、利欧转债等,但从具体的情况看,也没有看到与自然年度、计息年度有任何必然联系。

此外,对可转债强赎条款中比较普遍的“30 日中 15 日高于转股价 130%”,应该如何理解呢?如果已经有 15 天满足条件,那是否还要等进入转股期满 30 天才能宣布赎回?

这一点,从历史上看,冰轮转债、顺丰转债、绝味转债都是数够 30 天才宣布赎回,而南威转债、圣达转债、克来转债、福特转债、和而转债、万信转债等均未数满 30 天。也就是说,很多可转债数够15天就可以公告强赎了,类似的,迪森转债这种“二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个交易日”也不是一定要数20天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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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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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18:25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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